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傳兆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傳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等
裁判日期:20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