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0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湯添財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強盜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湯添財自民國一○五年一月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湯添財因涉嫌強盜致死等罪嫌,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4 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惟被告自105 年1 月6 日起已另案發監執行,不復存在逃亡情形(參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4 年度執更字第433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是本件羈押自應從105 年1 月6 日起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雙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