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張雅雯被 告 謝子萍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等案件(即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2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雖判決被告部分有罪,部分無罪,惟原告訴之聲明並未依有罪、無罪部分特定、區分,其請求為不可分,故原告之訴全部均應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