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易緝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明陽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明陽利用海釣名義,招攬呂灯祥、李禮坤、范姜朝龍、高文國、黃歲忠、溫錦畑、劉吉雄、鍾國華,雇用呂尚筆(以上同案被告9 人均業經法院另案判決確定)擔任屬涂錦鳳(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船名「全家福」漁船之船長,未經許可,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於民國92年

2 月14日下午2 時許,在苗栗縣後龍鎮外埔漁港登船,由呂尚筆駕駛上開漁船,搭載張明陽等人出境,前往大陸福建省平潭島。嗣同日晚間7 時許,抵達上揭平潭島,經交涉後,李禮坤、范姜朝龍、高文國、黃歲忠、溫錦畑、劉吉雄、鍾國華7 人由大陸地區人士帶至島上玩樂,張明陽、呂灯祥、呂尚筆留在船上。嗣次日上午7 時許,李禮坤等7 人始上岸返回船上,於同日下午2 時許,返抵前鎮外埔漁港。因認被告張明陽涉犯國家安全法第6 條第1 項之罪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4條第1 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明陽於104 年12月9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茂榮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裁判日期: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