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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9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96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印煜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緝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印煜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爰張弘前於民國96年6 月7 日,在陳俊良經營、址設臺北縣永和市(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號之新光當鋪,典當其父張先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並於97年2 月22日流當後,經祥興汽車保管場實際負責人吳慧珠於同年3 月13日將上開車輛賣予陳東淇。黃印煜則於98年

9 月25日前某日,以不詳來源取得上開車輛之號牌2 面後,為規避交通違規舉發,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上開號牌2 面懸掛在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在如附表所示地點、以所示違規方式,共計駕車違規60次(起訴書誤載為68次),以此詐術致員警陷於錯誤,誤認係張先迪違規駕車而對之舉發,使黃印煜獲得暫時脫免繳納如附表所示裁罰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229,400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經張先迪陸續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並繳納上開罰鍰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告及張先迪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經被告黃印煜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78頁反面至第79頁反面),本院審酌該等陳述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且依製作時之情況,無違法不當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得為證據。

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所引非供述證據,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1640 號卷,下稱第21640號偵卷,第21頁至同頁反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緝字第11號卷第24頁至第25頁;本院卷第63頁反面、第78頁、第91頁反面、第149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先迪、證人張弘、陳俊良、吳慧珠、陳東淇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下稱第18671 號偵卷,第2 頁至第24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51頁至第52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 年度他字第4364號卷第12頁至同頁反面、第26頁至同頁反面;同署103 年度偵字第29570 號卷,下稱第29570 號偵卷,第4 頁至同頁反面;同署104 年度他字第3736號卷,下稱第3736號他卷,第16頁),並有台北縣當鋪當業同業公會證明書、流當品讓渡合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車執照、當票、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道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違規罰鍰收據(收據聯)等件在卷可憑(見第18671 號偵卷第26頁至第27頁、第32頁、第54頁、第56頁、第58頁;第29570 號偵卷第11頁;第3736號他卷第22頁、第32頁至第36頁;第21640 號偵卷第45頁至第116 頁),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應均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

6 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同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已提高法定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規定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

。其先後60次詐欺得利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行為態樣類似,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犯意,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規避交通違規舉發,

任意懸掛他車號牌後違規行駛,致員警誤向告訴人舉發,以此詐術獲得暫時脫免繳納罰鍰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對告訴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已生危害,實屬可議,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詐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價值,及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前在屠宰場任職、尚有父親及稚女需照顧扶養之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4頁、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000 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修正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是未扣案犯罪所得即被告脫免繳納罰鍰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計229,400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未扣案供犯罪所用之上開號牌2 面,為公路監理機關所核發,非被告所有,且非所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自無從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97年至101 年間駕駛改懸掛上開號牌

2 面之車牌號碼不詳自用小客車,使其脫免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共計118,040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9)。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詐欺得利罪嫌云云。

㈡查告訴人於104 年4 月29日繳納之120,752 元(5,404 +22

,460+11,230+1,994 +11,230+3,606 +56,449+523 +7,856 ,起訴書誤載為118,040 元),均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依使用牌照稅法所課徵之使用牌照稅款及罰鍰,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裁處書、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費用收據、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使用牌照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納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106 年5 月19日北市稽內湖乙字第10660581400 號函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裁處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見第3736號他卷第20頁、第23頁至第31頁;本院卷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07 頁),雖堪認定,惟觀諸被告本案如附表所示各次駕駛改懸掛上開號牌

2 面之車輛後,違規超速、闖紅燈等之客觀行為,應認其主觀意圖顯僅係經由違規駕駛時懸掛他車號牌,致員警誤向他人舉發交通違規,藉此規避舉發以獲得脫免繳納違規罰鍰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且此據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8頁),衡諸社會常情,尚難遽認被告改懸掛上開號牌2 面於他車時,自始亦有脫免繳納使用牌照稅稅款及罰鍰之主觀意圖,而無從以詐欺得利罪相繩。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實質上一罪關係,是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第339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政和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卉聆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 │違規方式及舉發內容│裁罰罰鍰金│備註 ││ ├──────┤ │額 │ ││ │地點 │ │(新臺幣)│ │├──┼──────┼─────────┼─────┼─────┤│1 │98年9 月25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臺灣新北地││ │上午9 時22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方法院檢察││ │許 │未滿40公里 │ │署104 年度││ ├──────┤ │ │偵字第2164││ │苗栗縣苗栗市│ │ │0 號偵卷(││ │台6 線(經國│ │ │下列皆同卷││ │路) │ │ │)第116 頁│├──┼──────┼─────────┼─────┼─────┤│2 │98年12月14日│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4,500 元 │第115 頁 ││ │下午10時10分│駛高速公路行駛禁止│ │ ││ │許 │通行之路段 │ │ ││ ├──────┤ │ │ ││ │苗栗縣銅鑼鄉│ │ │ ││ │台72線與119 │ │ │ ││ │線 │ │ │ │├──┼──────┼─────────┼─────┼─────┤│3 │98年12月15日│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900 元 │第114 頁 ││ │上午7 時46分│駛 │ │ ││ │許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 │ │ ││ │重陽路與中正│ │ │ ││ │路 │ │ │ │├──┼──────┼─────────┼─────┼─────┤│4 │99年1 月5 日│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4,000 元 │第113 頁 ││ │上午0 時24分│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 │ ││ │許 │燈 │ │ ││ ├──────┤ │ │ ││ │臺中市烏日區│ │ │ ││ │環中路8 段 │ │ │ │├──┼──────┼─────────┼─────┼─────┤│5 │99年6 月27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112 頁 ││ │下午11時50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6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6 │99年7 月5 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12,000元 │第110 頁 ││ │下午11時25分│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8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7 │99年7 月10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000 元 │第109 頁 ││ │下午2 時55分│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 │ ││ │許 │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8 │99年7 月25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108 頁 ││ │下午5 時44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9 │99年8 月19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107 頁 ││ │下午6 時23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 │台13甲線12.1│ │ │ ││ │公里 │ │ │ │├──┼──────┼─────────┼─────┼─────┤│10 │99年8 月31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106 頁 ││ │下午9 時26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6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11 │99年8 月31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105 頁 ││ │下午11時30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 │台13甲線12.1│ │ │ ││ │公里 │ │ │ │├──┼──────┼─────────┼─────┼─────┤│12 │99年9 月1 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104 頁 ││ │下午4 時26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13 │99年9 月2 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103 頁 ││ │上午10時42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6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14 │99年9 月5 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102 頁 ││ │上午5 時26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60公里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 │台13甲線12.1│ │ │ ││ │公里 │ │ │ │├──┼──────┼─────────┼─────┼─────┤│15 │99年9 月5 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101 頁 ││ │下午7 時39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16 │99年9 月6 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100 頁 ││ │下午6 時許 │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未滿40公里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17 │99年9 月7 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12,000元 │第99頁 ││ │下午6 時34分│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80公里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 │台13甲線12.1│ │ │ ││ │公里 │ │ │ │├──┼──────┼─────────┼─────┼─────┤│18 │99年9 月9 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97頁 ││ │下午3 時13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 │台13甲線12.1│ │ │ ││ │公里 │ │ │ │├──┼──────┼─────────┼─────┼─────┤│19 │99年9 月10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96頁 ││ │上午8 時14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6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20 │99年9 月13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95頁 ││ │下午7 時12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6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21 │99年9 月17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94頁 ││ │上午3 時17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22 │99年9 月17日│行駛快速公路速度超│5,200 元 │第93頁 ││ │上午5 時22分│過規定最高速限20公│ │ ││ │許 │里以上未滿40公里 │ │ ││ ├──────┤ │ │ ││ │新竹市台68線│ │ │ ││ │12.55 公里往│ │ │ ││ │西 │ │ │ │├──┼──────┼─────────┼─────┼─────┤│23 │99年9 月17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92頁 ││ │上午5 時53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新竹市台1 線│ │ │ ││ │83.5公里 │ │ │ │├──┼──────┼─────────┼─────┼─────┤│24 │99年9 月23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91頁 ││ │下午7 時20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25 │99年9 月25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12,000元 │第90頁 ││ │上午5 時27分│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80公里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 │台13甲線12.1│ │ │ ││ │公里 │ │ │ │├──┼──────┼─────────┼─────┼─────┤│26 │99年9 月28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88頁 ││ │下午2 時58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起訴書誤│ ││ │許 │未滿60公里 │載為2,300 │ ││ ├──────┤ │元)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27 │99年9 月29日│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1,200 元 │第87頁 ││ │上午0 時3 分│之指示 │ │ ││ │許 │ │ │ ││ ├──────┤ │ │ ││ │新竹市○○路│ │ │ ││ │與西濱路口 │ │ │ │├──┼──────┼─────────┼─────┼─────┤│28 │99年10月2 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000 元 │第86頁 ││ │上午0 時13分│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 │ ││ │許 │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29 │99年10月3 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12,000元 │第84頁 ││ │上午1 時8 分│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8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30 │99年10月3 日│行駛快速公路速度超│5,200 元 │第83頁 ││ │下午8 時16分│過規定最高速限20公│ │ ││ │許 │里以上未滿40公里 │ │ ││ ├──────┤ │ │ ││ │新竹市台68線│ │ │ ││ │12.85 公里往│ │ │ ││ │東 │ │ │ │├──┼──────┼─────────┼─────┼─────┤│31 │99年10月3 日│行駛快速公路速度超│4,500 元 │第82頁 ││ │下午8 時46分│過規定最高速限未滿│ │ ││ │許 │20公里 │ │ ││ ├──────┤ │ │ ││ │新竹市台68線│ │ │ ││ │12.55 公里往│ │ │ ││ │西 │ │ │ │├──┼──────┼─────────┼─────┼─────┤│32 │99年10月4 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81頁 ││ │下午11時47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 │ │ ││ │濱海公路 │ │ │ │├──┼──────┼─────────┼─────┼─────┤│33 │99年10月9 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80頁 ││ │上午2 時18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60公里 │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 │ │ ││ │濱海公路 │ │ │ │├──┼──────┼─────────┼─────┼─────┤│34 │99年10月9 日│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4,000 元 │第79頁 ││ │上午2 時40分│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 │ ││ │許 │燈 │ │ ││ ├──────┤ │ │ ││ │新竹市台15線│ │ │ ││ │76公里(西濱│ │ │ ││ │延平) │ │ │ │├──┼──────┼─────────┼─────┼─────┤│35 │99年10月11日│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4,000 元 │第78頁 ││ │上午1 時28分│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 │ ││ │許 │燈 │ │ ││ ├──────┤ │ │ ││ │新竹市台15線│ │ │ ││ │76公里(西濱│ │ │ ││ │延平) │ │ │ │├──┼──────┼─────────┼─────┼─────┤│36 │99年10月11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000 元 │第77頁 ││ │上午8 時9 分│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 │ ││ │許 │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 │台13甲線12.1│ │ │ ││ │公里 │ │ │ │├──┼──────┼─────────┼─────┼─────┤│37 │99年10月11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76頁 ││ │下午5 時1 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60公里 │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 │ │ ││ │濱海公路 │ │ │ │├──┼──────┼─────────┼─────┼─────┤│38 │99年10月13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75頁 ││ │上午4 時4 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 │台13甲線12.1│ │ │ ││ │公里 │ │ │ │├──┼──────┼─────────┼─────┼─────┤│39 │99年10月13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000 元 │第74頁 ││ │下午8 時10分│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 │ ││ │許 │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40 │99年10月14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73頁 ││ │上午0 時2 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60公里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 │台13甲線12.1│ │ │ ││ │公里 │ │ │ │├──┼──────┼─────────┼─────┼─────┤│41 │99年10月15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72頁 ││ │上午1 時5 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60公里 │ │ ││ ├──────┤ │ │ ││ │新竹市台1 線│ │ │ ││ │83.5公里 │ │ │ │├──┼──────┼─────────┼─────┼─────┤│42 │99年10月16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000 元 │第71頁 ││ │下午3 時1 分│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 │ ││ │許 │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43 │99年10月16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70頁 ││ │下午11時35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 │台13甲線12.1│ │ │ ││ │公里 │ │ │ │├──┼──────┼─────────┼─────┼─────┤│44 │99年10月17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000 元 │第69頁 ││ │下午11時33分│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 │ ││ │許 │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45 │99年10月18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68頁 ││ │中午12時32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46 │99年10月19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67頁 ││ │下午2 時47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47 │99年10月19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66頁 ││ │下午6 時18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60公里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 │台13甲甲線 │ │ │ ││ │12.1公里 │ │ │ │├──┼──────┼─────────┼─────┼─────┤│48 │99年10月19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65頁 ││ │下午6 時58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60公里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49 │99年10月23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400 元 │第64頁 ││ │上午0 時40分│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60公里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 │台13甲線12.1│ │ │ ││ │公里 │ │ │ │├──┼──────┼─────────┼─────┼─────┤│50 │99年10月29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300 元 │第63頁 ││ │上午10時38分│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 │ ││ │許 │未滿40公里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 │ │ ││ │台13甲線12.1│ │ │ ││ │公里 │ │ │ │├──┼──────┼─────────┼─────┼─────┤│51 │99年11月1 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2,000 元 │第62頁 ││ │下午5 時5 分│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 │ ││ │許 │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台6 線(經國│ │ │ ││ │路) │ │ │ │├──┼──────┼─────────┼─────┼─────┤│52 │101 年3 月5 │①載運危險物品車輛│①4,500 元│第60頁至第││ │日上午1 時2 │ 行駛高速公路行駛│②8,100 元│61頁 ││ │分許 │ 禁止通行之路段 │ │ ││ ├──────┤②使用註銷之牌照行│ │ ││ │苗栗縣銅鑼鄉│ 駛 │ │ ││ │台72線與119 │ │ │ ││ │線 │ │ │ │├──┼──────┼─────────┼─────┼─────┤│53 │101 年3 月8 │①行駛高速公路於駛│①900 元 │第58頁至第││(起│日下午5 時1 │ 進收費站繳費時,│②4,500 元│59頁 ││訴書│分許 │ 未依標誌指示過站│ │ ││附表├──────┤ 繳費 │ │ ││54、│苗栗縣造橋收│②行駛於應繳費之公│ │ ││55)│費站南下 │ 路不依規定繳費 │ │ │├──┼──────┼─────────┼─────┼─────┤│54 │101 年3 月20│①行駛高速公路於駛│①900 元 │第56頁至第││(起│日上午8 時許│ 進收費站繳費時,│②4,500 元│57頁 ││訴書├──────┤ 未依標誌指示過站│ │ ││附表│臺中市后里收│ 繳費 │ │ ││56、│費站南下 │②行駛於應繳費之公│ │ ││57)│ │ 路不依規定繳費 │ │ │├──┼──────┼─────────┼─────┼─────┤│55 │101 年3 月20│①行駛高速公路於駛│①900 元 │第54頁至第││(起│日下午12時38│ 進收費站繳費時,│②4,500 元│55頁 ││訴書│分許 │ 未依標誌指示過站│ │ ││附表├──────┤ 繳費 │ │ ││58、│臺中市大甲收│②行駛於應繳費之公│ │ ││59)│費站北上 │ 路不依規定繳費 │ │ │├──┼──────┼─────────┼─────┼─────┤│56 │101 年3 月21│①行駛高速公路於駛│①900 元 │第52頁至第││(起│日上午4 時2 │ 進收費站繳費時,│②4,500 元│53頁 ││訴書│分許 │ 未依標誌指示過站│ │ ││附表├──────┤ 繳費 │ │ ││60、│苗栗縣造橋收│②行駛於應繳費之公│ │ ││61)│費站北上 │ 路不依規定繳費 │ │ │├──┼──────┼─────────┼─────┼─────┤│57 │101 年3 月21│①行駛高速公路於駛│①900 元 │第50頁至第││(起│日上午6 時38│ 進收費站繳費時,│②4,500 元│51頁 ││訴書│分許 │ 未依標誌指示過站│ │ ││附表├──────┤ 繳費 │ │ ││62、│苗栗縣造橋收│②行駛於應繳費之公│ │ ││63)│費站南下 │ 路不依規定繳費 │ │ │├──┼──────┼─────────┼─────┼─────┤│58 │101 年3 月21│①行駛高速公路於駛│①900 元 │第48頁至第││(起│日下午6 時49│ 進收費站繳費時,│②4,500 元│49頁 ││訴書│分許 │ 未依標誌指示過站│ │ ││附表├──────┤ 繳費 │ │ ││64、│臺中市后里收│②行駛於應繳費之公│ │ ││65)│費站南下 │ 路不依規定繳費 │ │ │├──┼──────┼─────────┼─────┼─────┤│59 │101 年3 月21│①行駛高速公路於駛│①900 元 │第46頁至第││(起│日下午8 時31│ 進收費站繳費時,│②4,500 元│47頁 ││訴書│分許 │ 未依標誌指示過站│ │ ││附表├──────┤ 繳費 │ │ ││66、│臺中市后里收│②行駛於應繳費之公│ │ ││67)│費站北上 │ 路不依規定繳費 │ │ │├──┼──────┼─────────┼─────┼─────┤│60 │101 年3 月24│牌照借供他車使用 │10,800元 │第45 頁 ││(起│日上午4 時48│ │ │ ││訴書│分許 │ │ │ ││附表├──────┤ │ │ ││68)│苗栗縣苗栗市│ │ │ ││ │國華路與至公│ │ │ ││ │路 │ │ │ │├──┴──────┴─────────┼─────┴─────┤│共計 │229,400 元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