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方苗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105 年度執聲字第8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苗德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5 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