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東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8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東澤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更正下列事項外,其餘詳如附件所載:㈠附件附表編號1 之罪名欄應更正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判決確定日期欄應更正為「105.04.18 」。
㈡附件附表編號2 、3 之罪名欄均應更正為「行使偽造金融卡罪」。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