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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定邦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定邦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裁判日期: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