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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鉦崴

鍾美玲欣岳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陳大樑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勝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14 號、第3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鉦崴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美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大樑犯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0

、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二編號10、11

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鍾美玲係苗栗縣西湖鄉公所臨時人員,負責於鄉公所辦理採購時,收受投標廠商遞送之投標文件,並將投標廠商名稱、遞送時間登載於登記簿上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 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詎徐鉦崴基於教唆公務員洩露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採購案開標前,唆使原無犯罪意思之鍾美玲,將如附表一所示採購案投標廠商名稱或有無廠商投標等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徐鉦崴。鍾美玲經徐鉦崴唆使後,即產生而基於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採購案開標前,將其因職務知悉之如附表一所示採購案投標廠商名稱或有無廠商投標等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以電話告知而洩漏予徐鉦崴。

二、徐鉦崴經營之耀揚營造有限公司停業後,因不具投標資格,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向無投標意願之增光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邱志偉及負責該

土木包工業投標事務之宋菊津(均由本院另行審結)表示欲借用增光土木包工業名義參加投標政府採購案,經邱志偉及宋菊津應允後,徐鉦崴即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採購案決標日期前某日,以增光土木包工業名義投標如附表二編號1 、2所示採購案,並均得標。

㈡向無投標意願之呂其昌(佳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佳翔公司

)及龍湖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及林佳蓉(佳翔公司名義負責人,並負責佳翔公司及龍湖土木包工業投標事務,由本院另行審結)表示欲借用佳翔公司及龍湖土木包工業名義參加投標政府採購案,經呂其昌及林佳蓉應允後,徐鉦崴即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3 至8 所示採購案決標日期前某日,以佳翔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二編號3 至6 所示採購案,及以龍湖土木包工業名義投標如附表二編號7 、8所示採購案,並均得標。

㈢向無投標意願之和貴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董青達(另經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表示欲借用和貴土木包工業名義參加投標政府採購案,經董青達應允後,徐鉦崴即於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採購案決標日期前某日,以和貴土木包工業名義投標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採購案,並得標之。

㈣向無投標意願之欣岳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欣岳公司)負責人

陳大樑表示欲借用欣岳公司名義參加投標政府採購案。陳大樑則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名義參加投標之犯意應允之。其後徐鉦崴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採購案決標日期前某日,以欣岳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二編號

10、11 所示採購案,並均得標。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部分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徐鉦崴、陳建財於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下稱廉政官)詢問中之供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無法律所定例外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並經被告陳大樑之辯護人爭執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72 頁反面、第197 頁;本院卷三第177 頁、第184 頁),則該等陳述對被告陳大樑依法不得作為證據。

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經被告徐鉦崴、鍾美玲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72 頁至第173 頁、第180 頁反面至第181 頁),且本院審酌該等供述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且依製作時之情況,無違法不當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得為證據。

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部分⒈誘導訊(詢)問之禁止,係指交互詰問時,對於行主詰問以

提出證據之一造當事人,禁止其使用「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詰問方式,蓋此項主詰問之對象恆為「友性證人」,若將主詰問人所期待之回答嵌入問話當中,足以誘導受詰問之證人迎合訊(詢)問作答,背離自己經歷而認知之事實,故而禁止之。然司法警察(官)本於調查犯罪證據而詢問證人,既非行主詰問以提出證據之一造當事人,且任何證人對司法警察(官)而言,亦非「友性證人」,均不致於發生迎合詢問作答之虞,自無禁止誘導詢問之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大樑之辯護人固辯稱:被告陳大樑於廉政官詢問中之自白係受到誘導而來,應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84頁反面)。然揆諸上開說明,刑事訴訟法除不法利誘外,並無規定司法警察(官)不得對被告為誘導訊問,且被告陳大樑於廉政官詢問中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查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規定,自應有證據能力。

⒉至被告徐鉦崴、鍾美玲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無出於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規定而為,均應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所引非供述證據,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得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其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訊據被告鍾美玲對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188 頁反面);被告徐鉦崴固坦承有詢問被告鍾美玲投標廠商名稱或有無廠商投標之消息,惟矢口否認有何教唆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之犯行,辯稱:並沒有強暴、脅迫她一定要告訴伊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85 頁)。

經查:

㈠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美玲於廉政官詢

問、偵訊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7 號卷二,下稱廉卷二,第2 頁至第4 頁、第10頁至第13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560 號卷二,下稱他卷二,第24頁至第27頁反面;本院卷一第88頁反面、第180 頁;本院卷二第133 頁;本院卷三第92頁反面、第

185 頁、第188 頁至同頁反面),並經其於廉政官詢問中證稱:伊係西湖鄉公所的臨時人員,擔任收發,於有採購案時,會將投標廠商名稱及標封收件日期登載在登記簿上,徐鉦崴有交代伊說開標前要告知他是否有廠商來投標,若有特定廠商來投標的話,也要告訴他,伊知道投標廠商名單要保密,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的任何資訊給他人是不對的行為,但還是都會馬上告訴他,與他通話的通訊監察譯文中之「他」跟「那個」等語就是指特定的投標廠商,「來」等語則是指有來投標的意思,伊有告知他消息的應該是「西湖鄉100 年度農路改善小型工程」、「100 年度西湖鄉小型零星工程」、「101 年度西湖鄉急需基層建設工程(下埔村、高埔村)」、「納骨塔周邊排水及路面修繕工程」、「西湖鄉101 年度農路及水土保持改善工程」、「101 年度西湖鄉各村小型零星建設工程」、「西湖鄉101 年8 月蘇拉及天秤颱風(G1水土保持)災害復建工程」、「102 年度西湖鄉急需基層建設工程(高埔村、下埔村、四湖村)」等採購案等語(見廉卷二第2 頁至第4 頁、第10頁至第13頁);復於偵訊中證稱:不能把投標廠商名稱洩漏給他人,但徐鉦崴曾跟伊說如果有特定廠商,如辛瑞營造,來投標的話,要打電話告訴他,伊也確實有知會他,於民國102 年1 月17日及30日與他聯繫的通訊監察譯文,都是伊打電話通報他有特定廠商來投標等語(見他卷二第24頁至第25頁);嗣於審理中證稱:伊於西湖鄉公所擔任收發期間,有將投標廠商的名稱跟數目告訴徐鉦崴,是他先主動詢問,伊都有跟他說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21 頁至同頁反面、第123 頁反面至第124 頁)。

㈡觀諸證人鍾美玲上開證述,核與被告徐鉦崴於廉政官詢問中

自承:伊跟鍾美玲認識10多年了,很熟識,所以會去問她有沒有其他廠商投標,她會告訴伊等語(見廉卷二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及於偵訊中自承:伊是問收發鍾美玲才得知有無廠商參與投標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560 號卷四,下稱他卷四,第203 頁反面至第204 頁),及於審理中自承:鍾美玲確實會在電話中答覆伊,跟伊說投標訊息等語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一第170 頁反面至第171頁;本院卷三第185 頁),並有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決標記錄、登記簿影本及決標公告在卷可稽(見廉卷二第5 頁至第9 頁、第14頁至第24頁、第66頁至第67頁、第73頁至第77頁反面、第87頁至第95頁)。是被告徐鉦崴確有於如附表一所示採購案開標前,詢問鍾美玲關於投標廠商名稱或有無廠商投標之消息,而被告鍾美玲經被告徐鉦崴詢問後,即有將因職務知悉之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上開消息,以電話告知而洩漏予被告徐鉦崴之事實,應堪認定。

㈢刑法第29條第1 項之教唆犯係指行為人對於本無犯罪意思,

或雖有犯罪意思,而尚未決定之特定人,基於教唆犯罪之故意,唆使其產生犯罪之決意者而言。其教唆他人犯罪之方法,則無所限制,無論以言語慫恿,或以文字挑撥,或以勢利引誘,或以感情刺激,或以情面委託皆無不可(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29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鍾美玲係應被告徐鉦崴之詢問及要求,始為上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之犯行,業如前述,足見被告鍾美玲本無犯罪之故意,乃因被告徐鉦崴之教唆始起意犯罪。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徐鉦崴應屬教唆犯無訛,其辯稱未教唆被告鍾美玲云云,顯不足採。㈣至公訴意旨認被告鍾美玲有將登記簿提供予被告徐鉦崴觀看

云云。然查,被告鍾美玲於廉政官詢問及審理中均陳稱:伊不會將登記簿拿給被告徐鉦崴看,但如果他跟投標廠商一起來的話,可能會在伊寫登記簿時看到內容等語(見廉卷二第10頁反面至第13頁;本院卷三第121 頁反面至第123 頁反面),核與被告徐鉦崴於審理中陳稱:伊去投標時,鍾美玲會把登記簿拿出來登記,伊站在她前面等收據就看得到登記簿等語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一第88頁反面、第170 頁反面至第171 頁;本院卷三第185 頁)。復觀諸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廉卷二第99頁),僅見被告徐鉦崴站在被告鍾美玲辦公區域前方,然未見被告鍾美玲有何將登記簿交予被告徐鉦崴觀覽之動作,自難認檢察官對上開公訴意旨已盡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而無從為此認定,併此敘明。

二、犯罪事實欄㈠至㈢部分訊據被告徐鉦崴對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示犯罪事實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89頁反面、第171 頁;本院卷二第133 頁;本院卷三第92頁反面、第185 頁),核與證人邱志偉、宋菊津、呂其昌、林佳蓉、董青達、陳建財、李文興、陳家宇、徐毓宏、邱桓萱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廉卷二第105 頁至第107 頁反面、第121 頁至第126 頁反面、第153 頁至第155 頁反面、第172 頁至第174 頁、第181 頁至第188 頁、第198 頁至第201 頁反面、第222 頁至第234頁;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7 號卷三,下稱廉卷三,第209 頁至第211 頁、第219 頁至第220 頁反面;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560 號卷一,下稱他卷一,第24頁至第26頁、第130 頁至第131 頁反面;他卷二第28頁至第33頁、第82頁至第91頁、第112 頁至第122 頁反面;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560 號卷三,下稱他卷三,第109 頁至第115 頁反面、第119 頁至第127 頁;他卷四第203 頁至第205 頁;同署103 年度偵字第614 號卷第191頁至同頁反面、204 頁至第207 頁、第216 頁至第217 頁、第226 頁至第231 頁),並有苗栗縣西湖鄉公所工程採購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憑證黏貼用紙、支出傳票、開工報告表、工程竣工報告表、工程採購標單、工程估價單、工程採購決算書、履約保證金退還簽辦表、新增單價議定書、開標紀錄、議價單、施工預算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苗栗縣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授權書、標單封、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丙等會員證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材料設備送審核章表、系統櫃板材設備送審核章表、LED 燈具設備送審核章表、通訊監察譯文、佳翔公司10

1 年10月17日佳祥營字第101101701 號函在卷可證(見廉卷二第282 頁至第288 頁、第297 頁至第301 頁、第317 頁至第318 頁、第325 頁至第331 頁;廉卷三第241 頁至第283頁;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度廉查中字第7 號卷四,下稱廉卷四,第2 頁至第62頁、第90頁至第119 頁),足認被告徐鉦崴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是其有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示犯行,應堪認定。

三、犯罪事實欄㈣部分訊據被告徐鉦崴、陳大樑均矢口否認有何如犯罪事實欄㈣所示之妨害投標犯行,被告徐鉦崴辯稱:係欣岳公司請伊監工,伊幫忙管理現場,欣岳公司負責準備機具、材料,他有分伊錢及貼補油錢云云;被告陳大樑辯稱:係伊自己有意願去才投標的,工班、機具及請款都由伊的欣岳公司處理,並請徐鉦崴去監工、管理,有付他工資,是貼補油錢,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云云(見本院卷一第89頁至同頁反面、第171 頁;本院卷三第187 頁反面至第188 頁)。經查:

㈠被告陳大樑於廉政官詢問中自承:102 年度金獅橋工程係徐

鉦崴向伊借牌,伊記得於102 年8 月14日決標當天或前1 天,徐鉦崴打電話給伊說,該工程第1 次招標流標,鄉公所怕預算被收回,第2 次招標只要1 家廠商投標就可以,所以想要向伊借伊經營的欣岳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等語,伊有答應。之後徐鉦崴到伊公司來,讓伊在投標資料上蓋大、小章,他再自己拿去投標,並向伊說如果得標由他承作等語,伊只說稅金補給伊就好。開標後有順利得標,但徐鉦崴沒錢,是伊先幫忙支付履約保證金177,000 元,伊想在工程款下來後,扣除履約保證金跟稅金,再撥餘款給徐鉦崴。伊不清楚該工程的投標金額跟施工地點,標單是徐鉦崴寫的,伊只負責用印,工程也不是由伊施作,不清楚承辦人是誰,欣岳公司對該工程並無投標意願,係徐鉦崴借用欣岳公司名義投標等語(見他卷一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復於偵訊中自承:伊係欣岳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是102 年金獅橋工程的得標廠商,徐鉦崴於投標截止日當天或前1 天,打電話給伊說西湖鄉公所有件工程流標過,公所擔心預算被收回去,沒有辦法執行,所以要麻煩用伊的牌照給他去標等語,伊就答應,並跟他說好得標之後給他來施作。投標文件是徐鉦崴填好的,伊只幫忙蓋大、小章,不清楚標價是多少錢。押標金是他自己出的,但履約保證金是由伊先出,因他沒錢,伊害怕棄標被記點,實際上欣岳公司並沒有投標意願等語(見他卷一第66頁至同頁反面)。足見被告陳大樑就被告徐鉦崴向其借用欣岳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採購案,經其應允而容許借牌之情,前後陳述互核大致相符,無重大歧異或扞格齟齬之處,亦未違反一般經驗法則,如非親身經歷,豈可能俱為一致之陳述,且有記載「預借履保金(西湖鄉公所)」等語之金額177,000 元現金支出傳票1 紙在卷可稽(見他卷一第58頁),是堪認其上開所陳應非子虛,應可採信。

㈡被告徐鉦崴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中均自承:伊經營之耀揚營

造有限公司停業後,無法投標公共工程,就去找認識的營造商借牌去投標採購案,102 年度金獅橋工程係由欣岳公司得標,但這是伊向該公司陳大樑借牌來投標的,實際工程是由伊執行施作,該工程承辦人陳建財也都是與伊聯繫等語(見他卷四第141 頁反面至第142 頁、第203 頁至同頁反面)。

互核被告徐鉦崴就其向被告陳大樑借用欣岳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採購案,並經被告陳大樑應允而容許借牌之情,前後陳述大致相符,且皆甚為明確,無重大瑕疵,並核與證人陳建財於廉政官詢問中證述:伊承辦之102 年度金獅橋工程的實際承作人是徐鉦崴,整個履約過程,包括變更設計的項目及金額,伊都是與他聯繫等語(見廉卷二第

106 頁、第124 頁至同頁反面),及證人邱桓萱於偵訊中證述:金獅橋工程是由伊的華勝公司拿到設計監造標,欣岳公司標到該工程後,實際是由徐鉦崴來施作的等語之情節相符(見他卷一第24頁至同頁反面)。足徵被告徐鉦崴之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㈢被告徐鉦崴、陳大樑固嗣後分別以前詞置辯。惟其等迄未提

出契約或薪資給付收據等資料,以供本院審認被告陳大樑究有無有償雇請被告徐鉦崴管理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採購案現場施作之情事,故此節所辯是否可採,已屬可疑。又佐以被告陳大樑於廉政官詢問中陳稱:伊標到「西湖鄉西湖堤案觀光步道建設工程」後,有給徐鉦崴施作怪手工程、鋼構工程及步道磁磚舖設,102 年金獅橋工程係他向伊借牌,其餘伊在西湖得標的工程都沒有給他施作等語(見他卷一第55頁反面),足見被告陳大樑對何項得標採購案係被告徐鉦崴向之借牌、何案曾委請被告徐鉦崴施作、何案為自己施作等情,尚得予以辨明,益徵被告陳大樑上開自白顯較可採。復依如附表三編號3 至5 所示被告徐鉦崴、陳大樑間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採購案決標日期前後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本院卷二第141 頁至第142 頁反面),均未見其等間有何關於有償僱請被告徐鉦崴管理施工現場或被告徐鉦崴報備工程進度之言談,而有被告徐鉦崴向被告陳大樑明確表示:「幫我領一領來得標」等語,亦有被告陳大樑向被告徐鉦崴表示:「你那個合約可以拿回去了」、「印花稅我幫你繳好了,貼一貼就好了」等語,再觀諸如附表三編號6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徐鉦崴向他廠表示:「那些牌都是別人的啦」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9 頁),均足證被告徐鉦崴、陳大樑上開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而得以佐證皆為真實。此外,有苗栗縣西湖鄉公所工程採購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印模單、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丙等會員證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證件封、西湖鄉公所新增單價議定書、苗栗縣西湖鄉公所開標紀錄、議價單、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在卷可證(見廉卷四第64頁至第78頁)。是被告徐鉦崴、陳大樑確有如犯罪事實欄㈣所示妨害投標犯行,應堪認定。

㈣被告陳大樑之辯護人固辯稱:上開現金支出傳票記載之日期

係102 年12月20日,當時工程已驗收完畢,而履約保證金應於簽約前給付,故上開現金支出傳票不可能是如附表二編號

10、11所示採購案之履約保證金,從而被告陳大樑之自白顯與事實不符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87 頁、第190 頁至第191頁)。查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採購案之驗收日期係102年11月28日乙節,雖有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在卷可佐(見廉卷四第77頁),惟觀諸上開現金支出傳票(見他卷一第58頁),其上日期乃人工手填,而非電腦設備依確實支出時間而為自動登載,是縱記載有「102 年12月20日」,仍無從認定該筆款項必係於該日支出,而毫無由被告陳大樑先行代墊,日後再補寫現金支出傳票之可能。況依被告陳大樑於廉政官詢問中自承:伊想在工程款下來後,扣除履約保證金跟稅金,再撥餘款給徐鉦崴等語(見他卷一第56頁),足見被告陳大樑確有可能於工程驗收後,始填載上開現金支出傳票,作為計算扣除履約保證金等款項之憑據。是此節所辯,尚難採信,而無足據以對被告陳大樑、徐鉦崴為有利之認定。

㈤至被告陳大樑聲請之證人張家郡雖於審理中證稱:被告徐鉦

崴係欣岳公司之工地主任,金獅橋工程中下游廠商的錢都是欣岳公司所支付的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31 頁反面至第132頁),然查證人張家郡自102 年起即於被告陳大樑經營之被告欣岳公司任職員工乙節,業據其等陳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74 頁;本院卷三第131 頁至同頁反面),是於證人張家郡作證時不免有迴護被告陳大樑及欣岳公司之職場及人情壓力,而難以作為有利於被告徐鉦崴、陳大樑之證明。再者,卷附請款單、印花稅繳款書及支票等資料(見本院卷二第92頁至104 頁;本院卷三第65頁至第67頁),故分別顯示欣岳公司為請款對項、納稅義務人及發票人,惟被告徐鉦崴、陳大樑若有欲刻意掩飾借牌之意圖,對外當會多以欣岳公司之名義為付款等行為,藉此避免事跡敗露;況被告陳大樑曾於通話中向被告徐鉦崴表示:「印花稅我幫你繳好了,貼一貼就好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2 頁),自無從基以逕認無借牌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鍾美玲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核被告徐鉦崴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 項、第132 條第1 項之教唆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依同法第29條第

2 項規定,應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被告徐鉦崴、鍾美玲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教唆洩漏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行為態樣均類似,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皆應係基於同一犯意,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皆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二、核被告徐鉦崴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核被告陳大樑如犯罪事實欄二、(四)即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欣岳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陳大樑,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故被告欣岳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罰金。又被告徐鉦崴、陳大樑所為各次妨害投標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借名及容許借名之採購案及投標時間皆不同,皆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欣岳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罰金,亦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鍾美玲身為公務員,本應謹守分際,竟恣意洩露採購案投標廠商名稱或有無廠商投標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破壞政府採購競爭機制,實不足取,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節省司法資源,而宜減輕責難之程度,暨自承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水利會契約工、月薪2 萬元、尚有子女需照顧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三第185 頁反面),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徐鉦崴教唆被告鍾美玲洩露採購案投標廠商名稱或有無廠商投標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又多次借牌投標,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使政府採購法欲規範經由公平競價制度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形同虛設,破壞政府採購競爭機制,所為實質非難,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坦承部分妨害投標犯行之態度,而僅就此些部分宜適當減輕其責難,暨自承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長照公司接送員、月薪約3 萬元、尚有子女需照顧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三第185 頁至同頁反面),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犯行類型、次數及時間間隔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大樑容許借牌投標,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使政府採購法欲規範經由公平競價制度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形同虛設,破壞政府採購競爭機制,所為實質非難,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後之態度,尚難減輕其責難程度,暨自承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欣岳公司負責人、月收入約7 萬至8 萬元、尚有子女需照顧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三第185 頁反面),與被告欣岳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為妨害投標犯行而觸法受罰,及其資本額、經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0、11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就被告陳大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犯行類型、次數及時間間隔等情,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就被告陳大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查被告鍾美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酌其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信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皆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惟為使其等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10萬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9條、第

13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

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茂榮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 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採購案 │開標日期 │主文欄 ││號│ │ │ │├─┼──────────┼───────┼────────────────┤│1 │西湖鄉100 年度農路改│100 年11月3 日│徐鉦崴教唆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 │善小型工程 │ │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 │100 年度西湖鄉小型零│100 年12月27日│ ││ │星工程 │ │鍾美玲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3 │101 年度西湖鄉急需基│101 年9 月24日│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層建設工程(下埔村、│ │ ││ │高埔村) │ │ │├─┼──────────┼───────┤ ││4 │納骨塔周邊排水及路面│101 年10月9 日│ ││ │修繕工程 │ │ │├─┼──────────┼───────┤ ││5 │西湖鄉101 年度農路及│101 年11月13日│ ││ │水土保持改善工程 │ │ │├─┼──────────┼───────┤ ││6 │101 年度西湖鄉各村小│102 年1 月15日│ ││ │型零星建設工程 │ │ │├─┼──────────┼───────┤ ││7 │西湖鄉101 年8 月蘇拉│102 年1 月31日│ ││ │及天秤颱風(G1水土保│ │ ││ │持)災害復建工程 │ │ │├─┼──────────┼───────┤ ││8 │102 年度西湖鄉急需基│102 年9 月17日│ ││ │層建設工程(高埔村、│ │ ││ │下埔村、四湖村) │ │ │└─┴──────────┴───────┴────────────────┘附表二┌─┬──────────┬───────┬───────┬──────────────────┐│編│採購案 │借牌即得標廠商│決標日期 │主文欄 ││號│ │ │ │ │├─┼──────────┼───────┼───────┼──────────────────┤│1 │吳濁流藝文館99年庭園│增光土木包工業│99年8 月4 日 │徐鉦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景觀改善工程 │ │ │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吳濁流藝文館硬體設施│增光土木包工業│101 年8 月1 日│徐鉦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及設備改善計劃 │ │ │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1 年西湖鄉區域排水│佳翔公司 │101 年7 月6 日│徐鉦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第2 次清淤工程 │ │ │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1 年度西湖鄉高埔村│佳翔公司 │101 年10月9 日│徐鉦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社區環境改善工程 │ │ │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西湖鄉建置客庄意象暨│佳翔公司 │102 年4 月2 日│徐鉦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客家產業交流平台計畫│ │ │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工程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西湖鄉建置客庄意象暨│佳翔公司 │102 年12月6 日│徐鉦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客家產業交流平台計畫│ │ │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西湖鄉102 年度鄉道養│龍湖土木包工業│102 年7 月16日│徐鉦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護工程 │ │ │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2 年吳濁流藝文館硬│龍湖土木包工業│102 年8 月14日│徐鉦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體設施及設備改善工程│ │ │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2 年度健全地方發展│和貴土木包工業│102 年10月3 日│徐鉦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均衡基礎建設計畫─四│ │ │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湖村活動中心基礎公共│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建設改善工程 │ │ │ │├─┼──────────┼───────┼───────┼──────────────────┤│10│102 年度西湖鄉金獅橋│欣岳公司 │102 年8 月14日│徐鉦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行車空間改善工程 │ │ │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陳大樑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 │ │ │ │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 │ │ │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 │ │ │ │投標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11│102 年度西湖鄉金獅橋│欣岳公司 │102 年10月25日│徐鉦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行車空間改善工程第一│ │ │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次變更設計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陳大樑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 │ │ │ │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 │ │ │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 │ │ │ │投標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附表三┌─┬────────────────────────┐│編│通訊監察譯文 ││號│ │├─┼────────────────────────┤│1 │【102 年1 月17日下午4 時57分47秒】 ││ │徐鉦崴:喂? ││ │鍾美玲:喂? ││ │徐鉦崴:欸。 ││ │鍾美玲:欸,他有來。 ││ │徐鉦崴:我知道我知道,謝謝。 ││ │鍾美玲:好,掰。 │├─┼────────────────────────┤│2 │【102 年1 月30日下午3 時44分1 秒】 ││ │徐鉦崴:喂? ││ │鍾美玲:喂?那個,那個有來投。 ││ │徐鉦崴:我知道啊。 ││ │鍾美玲:你知道啦齁,喔,因為我下午幾間那個打電話││ │過來。 ││ │徐鉦崴:好,我知道。 ││ │鍾美玲:好,OK,好,掰掰。 ││ │徐鉦崴:謝謝。 │├─┼────────────────────────┤│3 │【102 年8 月13日上午10時6 分42秒】 ││ │陳大樑:喂? ││ │徐鉦崴:喂?你在開會齁? ││ │陳大樑:開標,在開標。 ││ │徐鉦崴:喔在開標喔,啊你什麼時候回公司? ││ │陳大樑:開完標大概1 小時以內吧。 ││ │徐鉦崴:喔,我想說上次領的那個啊,幫我領一領來得││ │ 標。 ││ │陳大樑:來得標喔,要不要? ││ │徐鉦崴:啥?可以可以,那你…我幾點過去方便? ││ │陳大樑:大概1 個小時差不多,我現在還在外面。 ││ │徐鉦崴:不然你開完打給我啦。 ││ │陳大樑:好好好。 │├─┼────────────────────────┤│4 │【102 年8 月22日上午11時52分18秒】 ││ │徐鉦崴:喂? ││ │陳大樑:番薯兄。 ││ │徐鉦崴:欸。 ││ │陳大樑:你那個合約可以拿回去了。 ││ │徐鉦崴:喔,好好好。 ││ │陳大樑:他剛才打電話說禮拜六要開工了,怎麼這麼快││ │ ?約都還沒訂完開什麼工? ││ │徐鉦崴:10天了啊,對啊,我待會順便開工報告打一打││ │ 拿過去。 ││ │陳大樑:印花稅我幫你繳好了,貼一貼就好了。 ││ │徐鉦崴:好好好。 ││ │陳大樑:厚。 ││ │徐鉦崴:好。 ││ │ │├─┼────────────────────────┤│5 │【102 年10月25日上午9 時1 分49秒】 ││ │徐鉦崴:你等等 ││ │有要去議價嗎? ││ │陳大樑:你去就好。 ││ │徐鉦崴:那我等等去你公司拿印章。 ││ │陳大樑:好。 │├─┼────────────────────────┤│6 │【102 年12月4 日下午2 時7 分57秒】 ││ │聯合工程骨材研究檢驗所(下稱骨研所):我要統編跟││ │ 住址。 ││ │徐鉦崴:和貴的嗎? ││ │骨研所:你們的,我只有金獅橋那件,我要寄發票。 ││ │徐鉦崴:苗栗市○○○街○○號,你統編要寫對嗎,要寫││ │ 欣岳營造喔,你統編有嗎? ││ │骨研所:沒有。 ││ │徐鉦崴:那些牌都是別人的啦,地址就寄到我這邊來,││ │ 統編給你:00000000,寄到玉清三街寫徐義衡││ │ 收,你連我今天早上跟你講的和貴那個活動中││ │ 心的也寄過來,那也是我的,我會再跟你結帳││ │ 。 ││ │骨研所:好。 │└─┴────────────────────────┘

裁判日期: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