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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附民字第 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被 告 湛淑珍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

5 年度訴字第417 號、106 年度易字第433 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關於起訴狀附表序號4 、7 、8 (104年度保險費82,950元部分)、9 (104 年度保險費63,730元部分)所示部分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第

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於被告涉嫌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惟關於起訴狀附表序號7 、8 (104 年度保險費82,950元部分)、9 (104 年度保險費63,730元部分)所示部分,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直接被害人為邱春盛、徐秀美,原告僅為因被告上開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其在民事上不失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但既非直接被害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4號研討結果參照),其訴顯不合法;另關於起訴狀附表序號4 所示即被告涉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王优慧Z000000000號保單103 年度保險費部分,則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郭世顏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