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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原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恩潔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被 告 李鴻鈞指定辯護人 蔡嘉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恩潔、李鴻鈞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已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漂流物罪),而被告2 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