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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原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蘇偉凡法定代理人 劉清香被 告 吳典融

陳冠羽(原姓名:李其恩)高瑋傑劉佳悊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

6 年度原訴字第3 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於被告涉嫌傷害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惟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有該案判決書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郭世顏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