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程文龍被 告 邱珮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1069、10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波維克Sebo完美淨脂洗髮精貳瓶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三第1 列之「化妝品」應更正為「化粧品」)。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檢察官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亦未援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然上開扣案物品既屬應沒收銷燬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本院自得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