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承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執聲付甲14),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承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承煬前犯違反醫師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估計1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6年7 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