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85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炳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07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
6 年度執聲字第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炳霖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二第1 列之「本院」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第3 列之「本院」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第13列之「10月」應更正為「8 月」)。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情節及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刑,更定其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