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7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政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政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施用毒品及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②所示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編 號│ ① │ ② │ ③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違反森林法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 │有期徒刑6月 ││ │ │新臺幣119萬6811元 │ │├─────┼───────────┼───────────┼───────────┤│犯罪日期 │104年8月5日9時17分許採│105年3月2日至同年月3日│105年3月3日 ││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163號 │105年度偵字第1250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567號 ││案號│ │ │ │ │├──┼──┼───────────┼───────────┼───────────┤│ 最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05年度訴字第166號 │105年度苗簡字第860號 ││ 實 ├──┼───────────┼───────────┼───────────┤│ 審 │日期│105年5月17日 │105年6月27日 │106年9月9日 │├──┼──┼───────────┼───────────┼───────────┤│ 確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05年度訴字第166號 │105年度苗簡字第860號 ││ 決 ├──┼───────────┼───────────┼───────────┤│ │日期│105年5月17日 │105年7月18日 │106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 是 │ 否 │ 是 ││科罰金或易│ │ │ ││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 年度執字第2214號(│105 年度執字第3125號(│105 年度執字第3754號(││ │編號①至③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①至③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①至③已定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 號│ ④ │(以下均空白) │ │├─────┼───────────┼───────────┼───────────┤│罪 名│違反森林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1月12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1545、16│ │ ││案號│ │11、1648、3787號 │ │ │├──┼──┼───────────┼───────────┼───────────┤│ 最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後 ├──┼───────────┼───────────┼───────────┤│ 事 │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23號 │ │ ││ 實 ├──┼───────────┼───────────┼───────────┤│ 審 │日期│106年4月26日 │ │ │├──┼──┼───────────┼───────────┼───────────┤│ 確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 定 ├──┼───────────┼───────────┼───────────┤│ 判 │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23號 │ │ ││ 決 ├──┼───────────┼───────────┼───────────┤│ │日期│106年5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 否 │ │ ││科罰金或易│ │ │ ││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6 年度執字第209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