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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苗軍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軍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顯柜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4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顯柜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記載「陸軍步兵第206 旅106 年11月15日陸六成人字第1060002626號函附驗退資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被告於民國103 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6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07月24日執行完畢;於105 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9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聲字第19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6 年7 月2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時為現役軍人(業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驗退離營),僅因個人情緒,竟攀爬營區大門欲逃離營區,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且影響部隊管理,所為實有不當;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2 款,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39條第

3 項、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

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美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4651號被 告 邱顯柜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顯柜(業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驗退離營)為陸軍第206旅步5 營二兵,意圖長期脫免職役,於苗栗縣頭份斗煥坪駐地新兵報到日即106 年8 月29日當日14時許,無視部隊幹部勸阻,一路自營區奔向大門,並執意攀爬營區大門柵門逃離,經營區指揮官副旅長許恭綸勸阻,始作罷而離去未遂。

二、案經憲兵司令部苗栗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顯柜坦認:伊不想當兵,寧願被關也不想當兵,服役不是去給人家大小聲,服役沒有意義,所以才要離開營區等語,核與證人陳軒民之證述相符,並有桃園市106年第A2223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附卷可稽,被告上揭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3項、第1項意圖脫免職役而離去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劉偉誠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江椿杰

裁判日期:201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