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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聖峰選任辯護人 陳賜良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聖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裁判日期:201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