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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永明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480號、第2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永明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永明前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款、第3 款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7 月3 日起執行羈押3 月等情,業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屬實。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6 年10月2 日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坦認犯罪,惟被告所涉強盜殺人罪,屬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基於人性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考量,被告極有可能為逃避重度刑責而逃亡,因此妨礙審判、執行之進行,堪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羈押之原因存在。又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治安侵犯之危害重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羈押仍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從而,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所列各款之情形。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06 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裁判日期: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