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余慶榮特別代理人 余金宗複 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被 告 陳永鴻
宬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國彥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27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卉聆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