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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交易字第 1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焦國寶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周銘皇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401號、106 年度調偵字第1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等分別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及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等調解成立,告訴人等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等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玉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