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曾炳南被 告 黃志龍被 告 富寶通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淑燕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521 號業務過失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