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方睿迪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9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睿迪因犯行使偽造金融卡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3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竟於緩刑期前即民國104 年7 月31日另犯行使偽造金融卡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7 年7 月20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57
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嗣於107 年8 月13日確定。足認先前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方睿迪現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屬有管轄權。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前開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2 項、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項並賦予法院職權裁量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金融
卡罪,共3 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5 年12月2 日以10
5 年度訴字第31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緩刑3年,該案於105 年12月28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4 年7 月31日,故意犯刑法第201 條之1第2 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7 年
7 月20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5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該案於107 年
8 月13日確定等情(下稱後案),有上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受刑人上開2 案所處罪刑及宣告緩刑情形,固屬刑法第75條
之1 第1 項第1 款所指「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然刑法第75條之1 「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必以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始足當之。查受刑人前案所犯行使偽造金融卡罪係分別於104 年6 月24日、同年月25日、30日所犯,於105 年12月2 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嗣於105 年12月28日確定,有前案判決書可查。而受刑人後案所犯行使偽造金融卡罪,係於104 年7 月31日所犯。故受刑人所犯之後案,係於前案判決前所犯,並非前案經偵審程序後之緩刑期間內,始為後案犯行,故受刑人於後案行為當時實無以預知前案犯行得獲判緩刑之寬典,難以遽論緩刑宣告對受刑人確實有難收預期效果之情事。又前後兩案間,受刑人均是受綽號「李老闆」之成年男子之指示而持偽造之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就案件類型、犯罪型態、原因等因素,並無顯著差異,且受刑人所為後案之犯罪時間與前案之犯罪時間相近,並非於前案判決後故意為之,而係因不同地檢署偵辦、起訴之緣故,造成繫屬不同法院而有前案、後案之判決結果,實難因其後案之行使偽造金融卡案件,遽以推認前案宣告之緩刑,有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㈢綜上,本院審酌前開各情,難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外,聲請人復無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受刑人有前案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況。故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