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具保人 賴福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福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賴福龍(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依受刑人之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而依法送達,又於106 年11月1 日依受刑人之住所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汶水派出所而依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仍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認定上情屬實。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