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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廷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執執聲付甲27),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廷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廷芳前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裁判日期: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