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莊順松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尚有工程在進行,差不多20幾天可以完成,這是我的機會,讓我在社會上有信譽,爰聲請准予被告限制住居云云。
二、經查:被告莊順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犯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9 月8 日執行羈押,該案並於
107 年9 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前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而自107 年10月5 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
7 年度執戊字第301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且業經本院撤銷羈押,則羈押既不存在,自無停止羈押可言。綜上,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