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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具保人 賴明宏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賴明宏(下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受刑人繳納後,已釋放受刑人,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若因他案受羈押、在監執行或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17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07 年2 月15日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以受刑人逃匿為由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本件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