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文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8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雄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5 號、96年度易字第369 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皆以97年度聲減字第6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及6 月確定、以96年度易字第1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及5 月(共3 罪)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84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0 年8 月10日假釋出監,嗣假釋經撤銷後入監執行殘刑6 月19日,於民國101 年8 月17日執行完畢;於5 年內之106 年3 月27日至同年5 月22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48 號判決(聲請書誤載為106 年度字第34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 月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且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48條前段所稱「更定其刑」,必其累犯之發覺,係在裁判確定之後,始足當之;茍於裁判確定之前,已足以發覺有累犯之情事者,即無適用之餘地。又被告之前科資料,與認定被告是否屬於累犯,及應否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之待證事實至有關係,自屬事實審法院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如依卷內證據及訴訟資料已足以發覺被告有累犯之事實,自應加以調查,及於判決內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倘依卷內證據及訴訟資料已足以發覺為累犯,而於審判期日就該累犯之事實漏未調查審酌,並於判決時漏論累犯並加重其刑,即與刑法第48條前段所稱「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之情形不同,自不得於裁判確定後以發覺為累犯為由聲請裁定累犯更定其刑。況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關於判決確定後裁判之救濟,其中如非常上訴程序既採被告人權保護說,以原判決於被告尚無不利者,其撤銷違背法令部分效力不及於被告,則何以於更定其刑案件即得更為不利於被告之裁定,是刑法第48條前段自應予目的性限縮適用(最高法院106 年10月31日第1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106 年3 月27日至同年5 月22日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106 年11月13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3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1 年、9 月、1 年、9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並於106年11月29日確定,有該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次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5 號、96年度易字第369 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皆以97年度聲減字第6 號裁定各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及6 月確定、以96年度易字第1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及5 月(共3 罪)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84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0 年8 月10日假釋出監,嗣假釋經撤銷後入監執行殘刑6 月19日,於101 年8 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8 號卷內可參。是受刑人上開案件既於101 年8 月17日已執行完畢,並記載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8 號卷內之前科資料,則原審於審理受刑人106 年3 月27日至同年5 月22日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已足以發覺受刑人構成累犯之情形,揆諸前述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自不得聲請裁定累犯更定其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