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74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東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東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附表)┌─────┬───────────┬───────────┬───────────┐│編 號│ ① │ ② │ ③ │├─────┼───────────┼───────────┼───────────┤│罪 名│公共危險 │行使偽造金融卡罪 │行使偽造金融卡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4年2月14日 │104年9月5日 │104年9月8日 │├──┬──┼───────────┼───────────┼───────────┤│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13號│104年度偵字第4498號 │104年度偵字第4498號 ││案號│ │ │ │ │├──┼──┼───────────┼───────────┼───────────┤│ 最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105年度沙交簡字第250號│104年度訴字第506號 │104年度訴字第506號 ││ 實 ├──┼───────────┼───────────┼───────────┤│ 審 │日期│105年3月21日 │105年9月13日 │105年9月13日 │├──┼──┼───────────┼───────────┼───────────┤│ 確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105年度沙交簡字第250號│104年度訴字第506號 │104年度訴字第506號 ││ 決 ├──┼───────────┼───────────┼───────────┤│ │日期│105年4月18日 │105年10月6日 │105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科罰金或易│ │ │ ││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 ││ │年度執字第5634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926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926號(編號││ │①至③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①至③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①至③已定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8 月)。 │徒刑8 月)。 │徒刑8 月)。 │└─────┴───────────┴───────────┴───────────┘┌─────┬───────────┬───────────┬───────────┐│編 號│ ④ │ ⑤ │ ⑥ │├─────┼───────────┼───────────┼───────────┤│罪 名│殺人未遂 │行使偽造金融卡罪 │行使偽造金融卡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21日 │104年5月20日 │104年6月24日 │├──┬──┼───────────┼───────────┼───────────┤│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863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469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469號 ││案號│ │ │ │ │├──┼──┼───────────┼───────────┼───────────┤│ 最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45號 │105年度訴字第599號 │105年度訴字第599號 ││ 實 ├──┼───────────┼───────────┼───────────┤│ 審 │日期│106年11月30日 │106年12月29日 │106年12月29日 │├──┼──┼───────────┼───────────┼───────────┤│ 確 │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 │105年度訴字第599號 │105年度訴字第599號 ││ 決 ├──┼───────────┼───────────┼───────────┤│ │日期│107年4月12日 │107年2月5日 │107年2月5日 │├──┴──┼───────────┼───────────┼───────────┤│是否為得易│ 否 │ 是 │ 是 ││科罰金或易│ │ │ ││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 │年度執字第6764號。 │年度執字第2306號(編號│年度執字第2306號(編號││ │ │⑤至⑦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⑤至⑦已定執行刑為有期││ │ │徒刑10月)。 │徒刑10月)。 │└─────┴───────────┴───────────┴───────────┘┌─────┬───────────┬───────────┬───────────┐│編 號│ ⑦ │ ⑧ │ ⑨ │├─────┼───────────┼───────────┼───────────┤│罪 名│行使偽造金融卡罪 │詐欺取財罪 │行使偽造金融卡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4年6月25日 │104年7月29日至8月18日 │104年4月6日至5月27日 │├──┬──┼───────────┼───────────┼───────────┤│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469號 │105年度偵字第1106、140│105年度偵字第1106、140││案號│ │ │5、2082、2816號、106年│5、2082、2816號、106年││ │ │ │度偵字第83號 │度偵字第83號 │├──┼──┼───────────┼───────────┼───────────┤│ 最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9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 ││ 實 │ │ │106年度訴字第324號 │106年度訴字第324號 ││ 審 ├──┼───────────┼───────────┼───────────┤│ │日期│106年12月29日 │107年1月11日 │107年1月11日 │├──┼──┼───────────┼───────────┼───────────┤│ 確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9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 ││ 決 │ │ │106年度訴字第324號 │106年度訴字第324號 ││ ├──┼───────────┼───────────┼───────────┤│ │日期│107年2月5日 │107年3月31日 │107年3月31日 │├──┴──┼───────────┼───────────┼───────────┤│是否為得易│ 是 │ 否 │ 否 ││科罰金或易│ │ │ ││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 ││ │年度執字第2306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504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504號(編號││ │⑤至⑦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⑧至⑨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⑧至⑨已定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0月)。 │徒刑4 年)。 │徒刑4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