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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苗簡字第 14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簡字第146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文慧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4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脫逃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5張」應更正記載為「勘驗結果(含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5張)」,並增列「本院被告(少年)新收登記簿、法警於107 年6 月21日製作之報告、記載視頻一至九之資料各1 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另案遭拘捕,解送至本院法警室候審時,竟試圖不法脫逃,侵害公權之拘禁力,顯漠視法治;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玆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61 條第1 項、第4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美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 1 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517號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4 月、3 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7 月,於民國106 年6 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不知悔改,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522 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308 號案審理中,因其拒不到庭,由承審法官於107 年6月7 日簽發拘票交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執行拘提,經警於同年月15日13時10分許,在苗栗縣○○鄉○○村000 ○0號拘捕到案,再解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警室後,詎其竟基於脫逃之犯意,於同日13時38分許,趁未戴上戒具之際,突然向外逃跑,嗣經法警及時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方B2車道入口右側馬路攔截逮逋而未遂。

二、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經本署傳喚雖未到庭,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拘票、執行拘提警員賴宏文製作之報告書各1 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警長邱連偉製作之職務報告2 份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5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1 條第4 項、第1 項之脫逃未遂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馮美珊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琬儒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4項(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 1 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脫逃
裁判日期: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