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交附民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 告 鄭志成被 告 (即同案被告鍾佾佑之父)

鍾文國 已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491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民法第6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縱使法定之繼承人於訴訟程序中聲明承受訴訟,仍不能發生承受之效力,成為合法之當事人(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45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鍾文國係同案被告鍾佾佑(另由本院裁定移由民事庭審理)之父,其於民國103 年1 月13日即已死亡,有全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紙(本院108 年度刑全字第2 號卷)在卷可佐,而原告係於108 年9 月19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附卷可考,足見原告於起訴時被告鍾文國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