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賜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賜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受刑人潘賜皇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