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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9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明亮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聲 請 人 陳詹綉鳳聲 請 人 陳喬芳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聲請撤銷扣押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裁定准予扣押聲請人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財產之扣押命令,應予撤銷,扣押物應全數發還聲請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明亮、陳值佑背信案件,於檢察官偵查中,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站聲請扣押被告陳明亮及犯罪嫌疑人陳詹綉鳳、陳喬芳之財產,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5 號裁定准對陳明亮、陳詹綉鳳、陳喬芳所有如上開裁定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財產為扣押。惟聲請人陳詹綉鳳、陳喬芳不涉本件背信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陳明亮雖經檢察官起訴,並由本院調查審理中,然被告陳明亮、陳值佑已與告訴人台灣日亞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日亞化學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將所獲利益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含稅)全數給付台灣日亞化學公司,被告陳明亮、陳值佑前已檢呈和解書、合作金庫銀行匯款聲請書條聯等具狀向本院陳報。被告2 人既已與告訴人台灣日亞化學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將所獲利益2800萬元(含稅)全數給付台灣日亞化學公司,而被告2 人實際獲利金額為2800萬元(含稅),此筆金額,台灣日亞化學公司同意並不表示意見,台灣日亞化學公司已經獲得完足之賠償,被告2 人已無任何獲利或不法所得,是本案即使認定被告2 人犯罪,也無應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被告陳明亮或陳詹綉鳳、陳喬芳無脫免處分渠等財產之虞,是上開財產並無繼續扣押之必要。被告陳明亮無其他財產,為籌措上開2800萬元給付台灣日亞化學公司,乃向諸多親友為短期借貸,貸款期限即將屆至,為此懇請本院撤銷上開裁定,將所扣押之財產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

2 條第1 項前段、第142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陳明亮、陳詹綉鳳、陳喬芳因涉犯背信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向本院聲請扣押渠等名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5號裁定准予扣押渠等3 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財產(參見本院106 年聲扣字第5 號卷第至122 頁至第123 頁)。其中聲請人陳詹綉鳳、陳喬芳2 人,因罪證不足,業經檢察官於107 年9 月28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505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另被告陳明亮、陳值佑2 人,亦與告訴人台灣日亞化學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並已將所獲利益2800萬元(含稅)全數給付台灣日亞化學公司完畢,此有卷附和解書、悔過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 年7 月29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500萬元部分)、108 年8 月5 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300萬元部分)在卷足參(參見本院107 年度重易字第1 號卷第295 頁至第305 頁、第313 頁),並經告訴代理人姜至軒律師當庭向本院表示金額都已經付清(參見同上本院卷第322 頁),另本院於審判期日詢問關於辯護人具狀請求本院撤銷先前對被告之財產扣押,既然本案犯罪所得均以返還告訴人公司,本院予以裁定撤銷先前之扣押,有何意見?檢察官答稱:沒有意見,告訴代理人姜至軒律師答稱:沒有意見。本院再問是否同意撤銷先前之扣押?告訴代理人姜至軒律師答稱:請依法處理,檢察官答稱:請依法處理。另告訴代理人姜至軒律師稱:民事賠償訴訟部分已經撤回訴訟,就撤銷財產扣押部分請庭上依法審酌,檢察官則稱:既然已經和解,對於公司就沒有損害,又本案業已協商完畢,同意撤銷扣押等語明確(參見同上本院卷第343 頁至第344 頁)。

(二)又被告陳明亮、陳值佑2 人對本院107 年度重易字第1 號背信案件,均為認罪表示,本院依法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檢察官與被告2 人達成認罪協商協議,由本院依認罪協商程序①判處被告陳明亮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壹日,緩刑2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②判處被告陳值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壹日,緩刑2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有本院107 年度重易字第1 號宣示判決筆錄在卷足憑。且協商過程中檢察官亦向本院表示:「因被告2 人已將犯罪所得實際合法全數發還告訴人公司,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同法第38條之2 第3 項規定不再沒收。」等語(參見同上本院卷第341 頁)。顯然檢察官亦認為被告陳明亮、陳值佑2 人實際獲利金額為2800萬元(含稅),台灣日亞化學公司已經獲得全部賠償,被告2 人已無任何獲利或不法所得,應無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三)綜上所述,被告陳明亮、陳值佑2 人既已將犯罪所得,全部返還告訴人台灣日亞化學公司,且被告2 人亦經本院依協商程序終結審判,本件聲請人陳明亮、陳詹綉鳳及陳喬芳3 人,自無脫免處分渠等財產之虞,是上開財產並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揆諸首開規定,本案已無留存扣押物之必要,依法應撤銷原扣押命令,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扣押之財產全部發還聲請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蓓雯法 官 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附表一┌──┬────┬───────────┬───────┬─────┐│編號│戶名 │金融機構 │帳號 │扣押範圍 │├──┼────┼───────────┼───────┼─────┤│ 1 │陳明亮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 全部 │├──┤ ├───────────┼───────┼─────┤│ 2 │ │凱基商業銀行(外匯活期│000000000000 │ 全部 ││ │ │) │ │ │├──┼────┼───────────┼───────┼─────┤│ 3 │陳詹綉鳳│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 全部 │├──┤ ├───────────┼───────┼─────┤│ 4 │ │凱基商業銀行(外匯綜合│000000000000 │ 全部 ││ │ │活期存款) │ │ │├──┤ ├───────────┼───────┼─────┤│ 5 │ │凱基商業銀行(外匯綜合│000000000000 │ 全部 ││ │ │定期存款) │ │ │├──┤ ├───────────┼───────┼─────┤│ 6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 全部 │├──┤ ├───────────┼───────┼─────┤│ 7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 全部 │├──┼────┼───────────┼───────┼─────┤│ 8 │陳喬芳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 全部 │├──┤ ├───────────┼───────┼─────┤│ 9 │ │凱基商業銀行(外匯綜合│000000000000 │ 全部 ││ │ │活期存款) │ │ │└──┴────┴───────────┴───────┴─────┘附表二┌──┬────┬───────┬─────────┬──────┬──┐│編號│要保人(│保險公司 │商品類別 │價值(新臺幣│扣押││ │均同被保│ │ │) │範圍││ │人) │ │ │ │ │├──┼────┼───────┼─────────┼──────┼──┤│ 1 │陳明亮 │法國巴黎人壽保│RA9 (投資型保險,│3,000,000 元│全部││ │ │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人身分證統一編│ │ ││ │ │ │號:Z000000000) │ │ │├──┼────┼───────┼─────────┼──────┼──┤│ 2 │陳詹綉鳳│法國巴黎人壽保│RA9 (投資型保險,│6,000,000 元│全部││ │ │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人身分證統一編│(每張保單 │ ││ │ │ │號:Z000000000) │3,000,000 元│ ││ │ │ │ │,共2 張) │ │└──┴────┴───────┴─────────┴──────┴──┘附表三┌──┬────┬───────────────┬──────┬──┐│編號│所有人 │門牌號碼或地號 │現值金額(新│扣押││ │ │ │臺幣) │範圍│├──┼────┼───────────────┼──────┼──┤│ 1 │陳明亮 │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00 建│532,500元 │全部││ │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聲請意旨誤│ ││ │ │市○○路○○○ 號房屋(權利範圍全│載為535,200 │ ││ │ │部) │元) │ │├──┤ ├───────────────┼──────┼──┤│ 2 │ │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00 地│11,975,000元│全部││ │ │號土地(面積123 平方公尺,權利│ │ ││ │ │範圍全部) │ │ │└──┴────┴───────────────┴──────┴──┘

裁判日期: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