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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苗秩易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苗秩易字第11號聲請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被處罰人 鄭宏偉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苗栗簡易庭以

108 年度苗秩字第4 號裁定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3日南警偵字第1080011211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宏偉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苗栗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以108 年度苗秩字第4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 元確定,被處罰人因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 項、第2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5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本件被處罰人鄭宏偉前因藉端滋擾住戶,經本院苗栗簡易庭

於108 年2 月27日以108 年度苗秩字第4 號裁處罰鍰2000元,已於108 年4 月1 日確定等事實,有上開裁定、本院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

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5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機關於上開裁處確定後,曾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到案完納罰鍰,上開執行通知單已於108 年4 月23日由被處罰人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等情,有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則被處罰人之罰鍰完納期限應自108 年4 月24日起至108 年

5 月3 日(聲請書誤載為104 年5 月5 日)止,然被處罰人遲至108 年5 月13日以前仍未繳納罰鍰,核其情節,自與「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不完納」之易以拘留要件相符。被處罰人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執行之事實,已可認定。

㈢被處罰人既未於本案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以內,主動完納

罰鍰,又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執行;而本件易以拘留聲請暨本院為本件裁定之時,尚未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 項所定3 個月之罰鍰執行時效期間,因認聲請機關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被處罰人易以拘留之折算標準以900 元折算1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計,被處罰人應易以拘留2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裁判日期: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