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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苗秩易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苗秩易字第5號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被移送人 劉彥廷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苗秩字第37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乃逾期不繳納,經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1日栗警偵字第1080006194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劉彥廷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以107 年度苗秩字第37號裁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 元,惟逾法定期限而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之聲請易以拘留,仍應以警察機關於罰鍰之裁處確定後,先將執行通知書合法送達於被處罰人,而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者,始得為之。又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4條之規定,亦準用於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

三、經查,被處罰人劉彥廷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苗秩字第37號裁定裁處罰鍰6,000 元,該裁定於

108 年1 月25日確定等情,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8 年

3 月11日栗警偵字第1080006194號聲請書檢送之上開裁定書及本院108 年1 月29日苗院傑刑桂107 苗秩37字第02663 號函在卷可稽。惟被處罰人因案於108 年2 月1 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執行羈押,迄今未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佐。而觀諸卷附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送達證書,移送機關於本件罰鍰之裁處確定後,僅於108 年2 月20日、22日分別將本件執行通知書送達於被處罰人之住、居所地,並由被處罰人之同居人簽收,並未囑託被處罰人所在之看守所長官送達,難認該執行通知書已合法送達於被處罰人。是聲請機關以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為由,聲請本院易以拘留,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裁判日期: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