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苗秩易字第6號聲請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被處罰人 蕭皓元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苗秩字第28號裁定處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皓元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處罰人蕭皓元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
107 年度苗秩字第28號裁定處罰鍰5,000 元確定,且逾期不完納之事實,業據聲請機關提出原裁定、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為證,其聲請將原裁處之罰鍰易以拘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照前開法律規定,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被處罰人應易以拘留5 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