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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苗簡字第 2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簡字第27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順陽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順陽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法務部司革會公務證」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其從未在法務部或所屬機關任職過,且其所持有之法務部司革會公務證,係偽造法務部名義之證件,竟在律師事務所內,商談房屋買賣糾紛事宜時,將該證件出示給律師觀看,足以生損害於法務部之司法公信力,行為實有不該,犯後未能全部坦承犯行,及其行使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扣案之偽造「法務部司革會公務證」1 張,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