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簡字第453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家恩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朱家恩犯損壞查封標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就犯罪事實部分:
⒈將犯罪事實一、第10行「基於違背查封效力之犯意」更正為「基於損壞查封標示之犯意」。
⒉將犯罪事實一、第11、12行「自行將張貼於附表所示電子遊
戲機台上之封條標籤撕毀,啟動機台繼續營業,而違背查封標籤之效力」,更正為「自行將張貼於附表所示電子遊戲機台上之查封標示撕毀而損壞之,並啟動機台繼續營業」。
⒊將附表編號11物品名稱「地域風雲」更正為「地獄風雲」。
㈡就應適用之法條部分:
⒈補充「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39 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8 年
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139 條第1 項之關於損壞、除去查封標示或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其法定刑已提高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度,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而言較為不利;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139 條第1 項之刑度,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⒉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 條違背公務員所施封印效
力罪嫌」,更正為「按刑法第139 條所謂公務員所施之封印,與同條所謂查封之標示別為一事,要必公務員以禁止物之漏逸使用或其他之任意處置為目的所施封緘之印文,始足當之(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88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139 條所謂『損壞』,係毀損破壞封印或查封之標示,而妨礙其效用之行為,至究係妨礙效用之全部或一部,則非所問;所謂『除去』,即將封印或查封之標示變異其原所在場所,自原位置移至他處之謂,至移去距離之遠近,及究有無毀損或移動後曾否回復原狀,均非所問;所謂『污穢』,即將封印或查封之標示以不潔之物破壞其原外觀;所謂『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係指除損壞、除去、污穢以外,凡足以使查封喪失效力之行為。經查,本案被告單純撕毀而破壞警員所貼查封標示使之喪失全部效用,揆諸前揭說明,應屬對『查封標示』之『損壞』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9 條之損壞查封標示罪」。
⒊補充:「公訴意旨就前揭損壞查封標示犯行誤論同條項之違
背封印效力罪,尚有未洽,然因本院審理之社會事實與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公訴意旨所引用法條與本院論罪之法條相同,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⒋補充:「被告於密接時間內在同一地點接續損壞如附表所示
機台上之查封標示,均係本於損壞查封標示後繼續營業之同一目的,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是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加以觀察,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業因經營電子遊戲場而涉嫌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檢、警查獲,並經員警黏貼查封之標示於附件附表所示機台上而禁止該物之漏逸使用,詎其為求繼續經營該電子遊戲場,竟無視警員於如附件附表所示機台上所黏貼之查封標示,擅自撕毀後繼續使用機台加以營業,藐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破壞國家法紀執行之尊嚴性,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現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偵卷第14頁)之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3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39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558號被 告 朱家恩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家恩為址設苗栗縣○○市○○里○○路 ○ 號 1 、 2 樓「大地球電子遊戲場業」(下稱大地球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於民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18 時 45 分許,因在大地球電子遊戲場從事兌換現金之賭博行為,為警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查獲,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警方於該等電子遊戲機上黏貼封條標籤,標示查扣編號於電子遊戲機台面板處,並將該等電子遊戲機台交付大地球電子遊戲場之日班現場負責人葉亭非代保管(葉亭非所涉妨害公務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詎朱家恩為繼續經營大地球電子遊戲場,避免損失,竟基於違背查封效力之犯意,於 106 年 5 月 22 日起約 1 個月後某日,自行將張貼於附表所示電子遊戲機台上之封條標籤撕毀,啟動機台繼續營業,而違背查封標籤之效力。嗣因警於 107 年 7 月
18 日 8 時 30 分許,至大地球電子遊戲場執行扣押物品入庫事宜,發覺附表所示電子遊戲機台上之封條標籤均已遭撕毀,且查扣編號 119 、 120 百家樂機台之機械手臂均遭更換,而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家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明確,核與同案被告葉亭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員職務報告、查扣機台照片、苗栗縣警察局偵辦大地球電子遊戲場賭博案證物代保管單、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107 年 8 月 27 日份警偵字第1070019432 號函及所附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本署扣押物品清單各 1 份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39 條違背公務員所施封印效力罪嫌。
三、報告意旨另因百家樂之機械手臂遭被告朱家恩更換,認被告亦涉有刑法第 138 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嫌。然查,被告堅決否認有隱匿百家樂之機械手臂之犯意,辯稱:因為機械手臂維修,才先更換為其他手臂等語。經查,查扣編號 119 、 120 百家樂機台之機械手臂於 107 年 7 月
18 日警方前往大地球電子遊戲場執行入庫事宜時,確實係在維修中,且被告事後亦已交付警方於 107 年 8 月 17 日入庫(機台部分由正大起重工程行代保管),有手臂維修請款單、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 107 年 8 月 27 日份警偵字第 1070019432 號函及所附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本署扣押物品清單各 1 份在卷可佐,被告所辯並非刻意藏匿前揭機械手臂之情,應堪採信,難認其有隱匿百家樂之機械手臂之故意,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提起公訴之犯行核屬同一社會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宛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穎文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3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物品 │數量(台) │├──┼─────────┼───────┤│1 │7PK │80 │├──┼─────────┼───────┤│2 │百家樂 │2 │├──┼─────────┼───────┤│3 │HUGA │21 │├──┼─────────┼───────┤│4 │水滸傳 │2 │├──┼─────────┼───────┤│5 │發發發 │1 │├──┼─────────┼───────┤│6 │招財進寶 │2 │├──┼─────────┼───────┤│7 │Happy Miner │2 │├──┼─────────┼───────┤│8 │海釣王 │3 │├──┼─────────┼───────┤│9 │盛世皇朝 │2 │├──┼─────────┼───────┤│10 │超級黃金城 │2 │├──┼─────────┼───────┤│11 │賓果行星(8人座) │1 │├──┼─────────┼───────┤│12 │地域風雲(8人座) │1 │├──┼─────────┼───────┤│13 │九尾狐(六人座) │1 │├──┼─────────┼───────┤│共計│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