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緝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永鎮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永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