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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文雄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涉犯刑法第280 條、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該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等
裁判日期: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