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雙福指定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選任辯護人 官厚賢律師
林更穎律師(已於民國109年1月8日解除委任)被 告 賴肇宏指定辯護人 王通顯律師被 告 劉凌雲
徐永枝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李維仁律師(已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可能有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