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 告 張玉蘭被 告 李文強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
8 年度易字第437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於被告涉嫌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惟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有該案判決書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法 官 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