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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苗簡字第 11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苗簡字第1135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永明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5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永明犯脫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列關於「109 年

4 月11日」之記載,更正為「109 年4 月14日」、第3 列關於「審理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審理中(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脫逃罪。被告前於

108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苗簡字第6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9 年4 月1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縱執行完畢之竊盜罪,與本案之罪間罪質不同,惟被告係於執行完畢後不到5 月即再犯本案,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所受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傷害、竊盜、施用毒品等罪之犯罪科刑紀錄(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因另案遭通緝,為警逮捕返回苗栗縣警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時,竟趁如廁未戴上戒具之際不法脫逃,侵害公權之拘禁力,顯漠視法治,所為實不足取,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61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附錄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161 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 1 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614號被 告 賴永明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永明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監。復因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329 號案審理中,因其拒不到庭,由承審法官於109 年9 月4 日發布通緝,嗣於109年9 月11日22時50分許,經警在苗栗縣○○市○○路○○○號南苗郵局前緝獲,逮捕其返回苗栗縣○○市○○街○○號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詎其竟基於脫逃之犯意,於翌(12)日2 時51分許,趁如廁未戴上戒具之際,自廁所沿樓梯逃至南苗派出所2 樓,再由2 樓窗戶跳下至1 樓停車場脫逃。嗣經警於同日20時15分許,在苗栗縣○○市○○路○○○ 巷○ 號賴永明居處將其緝捕到案,而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永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通緝簡表各1 份在卷可佐,核與被告自白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脫逃罪嫌。又其前受如上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宛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琬儒

裁判案由:脫逃
裁判日期: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