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信億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信億因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