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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峯民

鄭紹煌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3「取具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及申報扣抵稅額」欄之記載,應更正補充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3「取具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及申報扣抵稅額」欄之記載有誤,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附件編號 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 取具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及申報扣抵稅額 發票所屬月份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 營業稅額(新臺幣) 3 千力公司 106 年7 月 PL00000000 PL00000000 PL00000000 245 萬4950元 139萬2970元 104 萬8780元 12萬2748元 6萬9649元 5 萬2439元

裁判日期: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