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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緝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忠興-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693號、第6708號、108 年度偵字第13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辰○○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辰○○與張家源(涉嫌犯罪部分詳後述)為相識多年之同學兼朋友關係,張家源為下述詐欺集團成員,為支付詐欺集團在斯洛維尼亞共和國(下稱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共和國(下稱克羅埃西亞)所承租架設之下述跨境電信詐欺機房的相關金額,乃委請辰○○幫忙,並交付新臺幣(下同)12

0 萬元,詎辰○○竟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在臺灣地區某大眾商業銀行(現已併入元大商業銀行),以西聯匯款方式,匯款美金12058.46元予受款人「ALLEN CVEK」,並給付酬金10萬元予介紹房屋仲介之孟慶麟(涉嫌犯罪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620 號判決確定);另又於同年11月10日,在上開銀行,以西聯匯款方式,匯款美金11939.49元予受款人「ALLEN CVEK」及再度支付酬金10萬元予孟慶麟,辰○○即以此方式幫助下述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犯行。

㈡、嗣游志宏、呂有峻(以上二人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

3 號判決確定)、林信亦(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

9 年度上訴字第975 號案件審理中)、張家源、廖士欣、游曉莉、廖展賢、張文議、施易昇、古傑安、鍾嘉文、馮崴駿、鄭嘉富、蔡文國、林逸群、徐丞佑、潘仲禹、朱韻儒、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洪世杰、張庭軒、羅予妡、鍾震、江念祖、陳彥樺、許家穎、余姿慧、陳勇志、陳靜茹、蔡澄賢、黑裕龍、鄭玉珍、楊宥暄、羅靖琮、黃柏源、葉繼聖、陳柄宏、陳定樟、盧俊宇等人(以上張家源等41人,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 號、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判決確定,下稱張家源等41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為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游志宏發起並提供資金予林信亦架設電信詐欺機房,呂有峻、張家源等41人則經招募參與詐欺集團,渠等於106 年11月間起,在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所承租架設之電信詐欺機房詐騙大陸地區民眾。林信亦、呂有峻與張家源等41人遂分別於106 年11月20日或25日、106 年12月27日、107 年1 月13日出發前往,惟因斯洛維尼亞地址不詳之機房所在民宅於不詳時日失火,其等乃於同年12月中旬某日,將該電信詐欺機房轉往克羅埃西亞札格雷布市Odranska Ulica 148 Odra ,Novi Zagreb民宅運作。

㈢、上開電信詐欺機房運作模式為:①林信亦擔任機房管理人,張家源、廖士欣、游曉莉聽從指示,協助管理機房,張家源、廖士欣不定期召集話務手開會檢討工作成效;游曉莉擔任話務手講師,督導話務手並教導與被害人通話之話術技巧;黑裕龍本為一線話務手,後林信亦指派其負責測試、維修、檢查話務手所使用之平板設備;陳柄宏、陳定樟、盧俊宇負責烹煮餐點予機房內人員。②一線話務手(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羅予妡、江念祖、洪世杰、張庭軒、鍾震、陳靜茹、蔡澄賢、陳彥樺、許家穎、余姿慧、陳勇志、楊宥暄、羅靖琮、鄭玉珍、黃柏源、葉繼聖)依照發給之紙條上所載大陸地區民眾個人基本資料,撥打電話與被害人通話,向被害人佯稱其恐涉有刑事案件,並表示可協助將電話轉至大陸公安云云,經被害人信以為真後,一線話務手轉由二線話務手接聽;二線話務手(徐丞佑、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古傑安、鍾嘉文、馮崴駿、朱韻儒、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林逸群),佯裝為大陸公安人員,與被害人口頭製作簡單筆錄,探詢其名下資產,同時填寫報案單,再將電話連同報案單轉給三線話務手;三線話務手(張家源、廖士欣、游曉莉、呂有峻),佯裝檢察官,向被害人謊稱其帳戶涉及犯罪,需要提供密碼、U 盾(晶片取款密碼)或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保管,對資力不足之被害人,甚至要求其向銀行貸款取得資金,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而匯款。渠等遂以上開方式,詐得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另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雖遭詐騙然均未匯款而未遂。

二、證據名稱詳如附表甲所示。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而言,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而言,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11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自承於106 年10月5 日及同年11月10日在臺灣地區某大眾銀行分別匯款美金及交付金錢予證人孟慶麟等語,並有匯款明細資料在卷可佐(見第1317號偵卷第237 頁),再依證人孟慶麟證稱:其幫忙在當地找房子,辰○○像是拿錢給我的人,這幾筆錢都是拿來支付斯洛維尼亞及克羅埃西亞租房的租金(見他字第355 號卷第234-236 頁);我居中牽線,他(草泥馬即張家源)一間給我10萬元,看房間數量等語(見他字第355 號卷第266 頁),可見被告僅係在臺灣負責匯款及交付酬金予介紹房屋仲介之人,而卷內尚乏證據足認被告知悉詐欺集團內係如何從事詐騙行為,又或就詐騙款項如何分贓,甚至有從事詐騙之相關行為,故核與車手及其他參與在機房工作之犯行相異。從而,被告所為,難認係直接構成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內容,僅係幫助他人犯罪之實現,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2 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個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係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4 第3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未遂罪)之共同正犯,然被告所為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是起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正犯與幫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㈡、被告先後於106 年10月5 日、106 年11月10日2 次匯款,並交付酬金予證人孟慶麟等情,已如前述,其幫助犯行於時間上可明顯區隔且有差異性存在,係數日分別所為各罪,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含既遂、未遂),而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及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竟不知循規蹈矩,僅因一時失慮,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為本件詐欺犯行,使該集團成員詐取被害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足見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助長詐欺之犯罪歪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兼衡其於本件幫助行為之態樣,幫助正犯詐取財被害人之人數不少及受損害之金額非低;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畢業,目前在家中教跆拳道,收入不定,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亟需照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參酌被告所犯二罪之時、地、情節及侵害之法益等,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本件被告固有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惟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因上開行為而獲得報酬,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而受有何不法利益,自無從依法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價額。又被告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雖向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詐得金錢,然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參照),是以本案就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所得,亦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美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證據名稱及位置)

一、被告於本院之自白(見本院109 年度重訴緝字第1 號卷【下稱重訴緝卷】第163、196頁)。

二、證人即另案被告游志宏之自白(107 年度偵字第6693號卷【下稱第6693號偵卷】一第397-405 頁、第423 頁、第427-42

9 頁,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 號卷【下稱重訴卷】一第48-50 頁,重訴卷二第16-19 頁、重訴卷三第54頁),證人即另案被告呂有峻之自白(重訴卷二第81-85 頁,重訴卷三第54頁)。

三、下列證人於警、偵訊、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18號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等案件之證述:

㈠、證人鍾嘉文(第6693號偵卷二第23-25 頁、第52頁)、徐丞佑(第6693號偵卷二第57-59 頁)、林逸群(第6693號偵卷二第87-91 頁、第114 頁)、鄭嘉富(第6693號偵卷二第12

1 頁)、古傑安(第6693號偵卷二第149 頁)、馮崴駿(第6693號偵卷二第175 頁)、蔡文國(第6693號偵卷二第207頁)、施易昇(第6693號偵卷二第237 頁)、張文議(第6693號偵卷二第265 頁)、潘仲禹(第6693號偵卷二第291 頁)、朱韻儒(第6693號偵卷二第316-317 頁)、廖展賢(第6693號偵卷二第343 頁)、施昆威(第6693號偵卷二第371-373頁)、鄭陳源(第6693號偵卷二第399-401 頁、第426頁)、陳冠龍(第6693號偵卷二第431-433 頁、第456 頁)。

㈡、證人張家源、廖士欣、游曉莉、廖展賢、張文議、施易昇、古傑安、鍾嘉文、馮崴駿、鄭嘉富、蔡文國、林逸群、徐丞佑、潘仲禹、朱韻儒、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洪世杰、張庭軒、羅予妡、鍾震、江念祖、陳彥樺、許家穎、余姿慧、陳勇志、陳靜茹﹑蔡澄賢、黑裕龍、鄭玉珍、楊宥暄、羅靖琮、黃柏源、葉繼聖與陳柄宏、陳定樟、盧俊宇(重訴卷一第261-264 頁、第266-268 頁、第271-275 頁、第278-281 頁、第290- 292頁、第296 頁、第300-302 頁、第307-312 頁、第317- 320頁、第325-32 7 頁、第333-334 頁、第355 頁、第374- 375頁、第

400 頁、第426 頁、第439 頁、第458 頁、第471 頁、第

495 頁,及重訴卷二第125 、131 、137 、143 頁,第181-184頁、第269-272頁、第274-277 頁)。

㈢、被害人未○、巳○○、丙○、乙○○、己○○、戊○○、寅○○、午○○、子○○、卯○、壬○○、申○○、丁○○、丑○○、庚○○、癸○、甲○○、辛○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749 號影卷【下稱第749 號影偵卷】十三第180-183 頁、第184-186 頁、第187-190 頁、第191-192頁、第196-199 頁、第200-204 頁、第205-20 9頁、第210-213 頁、第214-217 頁、第218-22 2頁、第223-228 頁、第229-234 頁、第131-134 頁、第155-160 頁、第161-16

6 頁、第167-172 頁、第173-177 頁、第145-151 頁)。

㈣、證人黃巧昀、蔡嘉偉、洪韻惟、孟慶麟、廖婉渝(第6693號偵卷一第321-323 頁、第327-328 頁、第359-361 頁、第375-37 6頁、第387-388 頁,他卷三第232-238 頁、第251-25

3 頁、第265-268 頁、第284-286 頁、第348-351 頁),暨A15 、A27 、A29 、A4、A3、A5、A1、A32 、A21 、A19 、A16 、A18 、A22 、A12 、A43 、A9(他卷三第7 頁、第27-28 頁、第37-38 頁、第45-47 頁、第51-53 頁、第57 -58頁、第61-62 頁、第99-100頁、第105 頁、第111-112 頁、第121-122 頁、第127-128 頁、第137 頁、第162 頁、第149-15 0頁、第171-172 頁)。

㈤、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18號案件之證人A1、A2、A15 、A26、A30 、A40 、A42 於該案偵查中之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401號影偵卷【下稱第2401號影偵卷】十六第317-318 頁、第291-293 頁、第297-299 頁、第303-306 頁、第309 -31

0 頁、第321-322 頁、第325-327 頁)。

㈥、本件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稽:

①、訂票紀錄、國際線航班旅客搭乘紀錄、詐欺集團成員出境地

點時間對照表(見他卷一第35-37 頁、第51-57 頁)、另案被告游志宏及證人廖展賢、林信亦、鄭力華、徐誌隆、游曉莉、陳冠龍、施昆威、鄭陳源、葉繼聖、黃柏源、羅靖琮、蔡澄賢、陳靜茹、楊宥暄、鄭玉珍、陳勇志、朱韻儒、余姿慧、潘仲禹、盧俊宇、許家穎、徐丞佑、林逸群、陳彥樺、陳定樟、陳柄宏、江念祖、黑裕龍、蔡文國、鄭嘉富、鍾震、張家源、廖士欣、羅予妡、馮崴駿、張庭軒、洪世杰、聶懋瑋、鍾嘉文、古傑安、施易昇、張文議等人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見他卷一第59-69 頁、第77-79 頁、第81-8

3 頁、第85頁、第87-88 頁、第89-92 頁、第93-94 頁、第95- 97頁、第99-100頁、第101-102 頁、第103-104 頁、第105-106 頁、第107-108 頁、第109 頁、第111 頁、第113頁、第117-118 頁、第119-121 頁、第123-125 頁、第127-131頁、第133-134 頁、第135-136 頁、第137-139 頁、第141- 142頁、第143 頁、第145-146 頁、第147 頁、第149-153頁、第155-156 頁、第157- 158頁、第159 頁、第161-165頁、第167-173 頁、第175 頁、第177 頁、第179 頁、第181 頁、第183 頁、第185-186 頁、第187-189 頁、第191-196 頁、第197-199 頁)。

②、證人蔡文國、聶懋瑋、張文議、陳彥樺、陳柄宏、陳定樟、

盧俊宇、施昆威、鄭力華、徐誌隆、江念祖、林逸群、廖展賢、游曉莉、施易昇、古傑安、鍾嘉文、洪世杰、馮崴駿、羅予妡、廖士欣、張家源、鍾震、鄭嘉富、黑裕龍、徐丞佑、許家穎、潘仲禹、余姿慧、朱韻儒、陳勇志、鄭玉珍、楊宥暄、陳靜茹、蔡澄賢、羅靖琮、黃柏源、葉繼聖、鄭陳源、陳冠龍、張庭軒等人之入出境紀錄(見第2371號影偵卷一第251 頁、第415 頁、第545 頁,第2371號影偵卷二第133頁、第275 頁、第403 頁、第531-532 頁,第2371號影偵卷三第135 頁、第281 頁、第419 頁、第555 頁,第2371號影偵卷四第135 頁,第2401號影偵卷十一第27、28、29、30、

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

44、45、46、47、48、49、50、51、52、53、54、55頁,第2401號影偵卷十五第150-151 頁)。

③、證人鍾震、鄭玉珍、楊宥暄等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

第2401號影偵卷五第298 頁,第2401號影偵卷六第425 頁,第2401號影偵卷七第131 頁)。

④、證人張家源等42人之克羅埃西亞42機房成員出入境順序一覽表(見第2371號影偵卷二第405-407 頁)。

⑤、證人張家源等42人之入出境班機資料(見第2401號影偵卷十五第152-163 頁)。

⑥、克羅埃西亞42人機房搜索查扣轉單及現場查扣轉單對照表(見第2371號影偵卷六第311 頁、第313-317 頁)。

⑦、克羅埃西亞機房及證物相片(第2371號影偵卷一第147-225

頁、第315-389 頁、第475-521 頁,第2371號影偵卷二第55-109頁、第203 頁-249頁、第335-379 頁、第459-505 頁,第2371號影偵卷三第55-109頁、第205 頁、259 頁、第337-

393 頁、第483-529 頁,第2371號影偵卷四第55-111頁,第2371號影偵卷六第327-351 頁,第2371號影偵卷七第197-19

9 頁,第2401號影偵卷一第268-326 頁、第410-456 頁,第2401號影偵卷二第55-101頁、第177-247 頁、第349-403 頁,第2401號影偵卷三第55-171頁、第255-301 頁、第399-55

1 頁,第2401號影偵卷四第45-102頁、第178-244 頁、第314-376 頁,第2401號影偵卷五第71-127頁、第207-271 頁、第255-301頁,第2401號影偵卷六第63-109頁、第197-253頁、第345-391頁,第2401號影偵卷七第55-101頁、第193-239頁、第337-383頁,第2401號影偵卷八第59-105頁、第187-231頁、第319-397 頁,第2401號影偵卷九第59-197頁、第285-331 頁、第417-463 頁,第2401號影偵卷十第59-105頁、第191-237 頁、第327-373 頁,第2401號影偵卷十二第197頁,第2401號影偵卷十三第247-263 頁,第2401號影偵卷十四第389-397 頁、第401-403 頁,第2401號影偵卷十五第103-148 頁,第2401號影偵卷十六第69頁、第195-197 頁、第

227 頁)。

⑧、被害人乙○○之報警案件登記表(第749 號影偵卷十三第19

5 頁)。

⑨、駐奧地利代表處107 年2 月13日奧地字第10741000510 號函

及所附之相關物證資料(含被害人之資產等值清查決定書、刑事拘留逮捕令/ 資產凍結管制令、取保候審決定書、共犯之護照影本、筆記、接單紀錄、工作表、統計表等)(第2371號影偵卷五第5-549 頁)。

⑩、克羅埃西亞42人機房搜索查扣轉單及現場查扣轉單對照表(

查扣轉單見第2371號影偵卷六第311 頁,第2401號影偵卷六第423 頁;現場查扣轉單對照表,見第2371號影偵卷六第313-317 頁,第2401號影偵卷六第417-421 頁)。

⑪、GOOGLE地圖顯示之機房地理位置及機房外觀照片(第2371號

影偵卷七第321 頁;第2401號影偵卷十三第245 頁,第2401號影偵卷十五第95頁)。

⑫、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御源旅行社團費確認單(

第6693號偵卷一第69-78 頁、第99、101 頁)、機房查扣之表單、轉單及書面資料共計3 張(記載被害人壬○○等資料、共犯代號,第6693號偵卷二第43-47 頁)。

⑬、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 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 號、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裁判書查詢。

附表一(既遂部分)┌──┬───┬─────────┬────────┬─────────────┐│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 詐欺金額 │參與機房成員 ││ │ │ │(人民幣) │ │├──┼───┼─────────┼────────┼─────────────┤│ 1 │癸○ │106 年12月7 日起至│32萬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廖展賢、││(起│ │同年月10日之期間 │ │ 鄭嘉富、鄭陳源、施昆威、││訴書│ │ │ │ 陳冠龍、徐誌隆、鄭力華、││附表│ │ │ │ 聶懋瑋、羅予妡、江念祖、││二編│ │ │ │ 古傑安、鍾嘉文、馮崴駿、││號32│ │ │ │ 洪世杰、張庭軒、鍾 震、││) │ │ │ │ 陳靜茹、游曉莉、張文議、││ │ │ │ │ 施易昇、蔡文國、林逸群、││ │ │ │ │ 陳彥樺、黑裕龍、呂有峻 ││ │ │ │ │②陳柄宏、陳定樟 ││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2 │辛○ │106 年11月28日(起│355 萬9311元 │同上 ││(起│ │訴書誤載30日)起至│ │ ││訴書│ │106 年12月15日止 │ │ ││附表│ │ │ │ ││二編│ │ │ │ ││號34│ │ │ │ ││) │ │ │ │ │├──┼───┼─────────┼────────┼─────────────┤│ 3 │丁○○│106 年12月12日起至│36萬3981.95 元 │同上 ││(起│ │同年月25日止 │ │ ││訴書│ │ │ │ ││附表│ │ │ │ ││二編│ │ │ │ ││號29│ │ │ │ ││) │ │ │ │ │├──┼───┼─────────┼────────┼─────────────┤│ 4 │庚○○│107 年1 月3 日 │7000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徐丞佑、││(起│ │ │(起訴書誤載為7 │ 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訴書│ │ │萬元) │ 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附表│ │ │ │ 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二編│ │ │ │ 羅予妡、江念祖、古傑安、││號31│ │ │ │ 鍾嘉文、馮崴駿、洪世杰、││) │ │ │ │ 張庭軒、鍾 震、陳靜茹、││ │ │ │ │ 朱韻儒、蔡澄賢、游曉莉、││ │ │ │ │ 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 │ │ │ │ 林逸群、陳彥樺、許家穎、││ │ │ │ │ 余姿慧、陳勇志、黑裕龍 ││ │ │ │ │②陳柄宏、盧俊宇、陳定樟 ││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5 │丑○○│107 年1 月2 日起至│142萬1593.74元(│同上 ││(起│ │同年月4 日止 │起訴書誤載為142 │ ││訴書│ │ │萬8071.88 元) │ ││附表│ │ │ │ ││二編│ │ │ │ ││號3 │ │ │ │ ││0) │ │ │ │ │├──┼───┼─────────┼────────┼─────────────┤│ 6 │寅○○│107 年1 月6 日 │17萬1000元 │同上 ││(起│ │ │ │ ││訴書│ │ │ │ ││附表│ │ │ │ ││二編│ │ │ │ ││號7 │ │ │ │ ││) │ │ │ │ │├──┼───┼─────────┼────────┼─────────────┤│ 7 │甲○○│107 年1 月6 日 │9 萬3900元 │同上 ││(起│ │ │ │ ││訴書│ │ │ │ ││附表│ │ │ │ ││二編│ │ │ │ ││號33│ │ │ │ ││) │ │ │ │ │├──┼───┼─────────┼────────┼─────────────┤│ 8 │午○○│106年12月28日 │①3萬2200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廖展賢、││(起│ │ │ │ 鄭嘉富、鄭陳源、施昆威、││訴書│ │ │ │ 陳冠龍、徐誌隆、鄭力華、││附表│ │ │ │ 聶懋瑋、羅予妡、江念祖、││二編│ │ │ │ 古傑安、鍾嘉文、馮崴駿、││號8 │ │ │ │ 洪世杰、張庭軒、鍾震、陳││) │ │ │ │ 靜茹、游曉莉、張文議、施││ │ │ │ │ 易昇、蔡文國、林逸群、陳││ │ │ │ │ 彥樺、黑裕龍、呂有峻 ││ │ │ │ │②陳柄宏、陳定樟 ││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 ├─────────┼────────┼─────────────┤│ │ │106年12月30日 │②9萬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徐丞佑、││ │ ├─────────┼────────┤ 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 │ │107年1月2日 │③10萬元 │ 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 │ ├─────────┼────────┤ 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 │ │107年1月3日 │④10萬元 │ 羅予妡、江念祖、古傑安、││ │ ├─────────┼────────┤ 鍾嘉文、馮崴駿、洪世杰、││ │ │107年1月6日 │⑤1萬7200元 │ 張庭軒、鍾 震、陳靜茹、││ │ ├─────────┼────────┤ 朱韻儒、蔡澄賢、游曉莉、││ │ │107年1月9日 │⑥4萬9900元 │ 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 │ ├─────────┼────────┤ 林逸群、陳彥樺、許家穎、││ │ │ │合計: │ 余姿慧、陳勇志、黑裕龍 ││ │ │ │38萬9300元 │②陳柄宏、盧俊宇、陳定樟 ││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 │ │ │(106 年12月30日該次詐騙匯││ │ │ │ │ 款另包括呂有峻) │├──┼───┼─────────┼────────┼─────────────┤│ 9 │己○○│107 年1 月12日 │17萬3500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徐丞佑、││(起│ │ │ │ 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訴書│ │ │ │ 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附表│ │ │ │ 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二編│ │ │ │ 羅予妡、江念祖、古傑安、││號5 │ │ │ │ 鍾嘉文、馮崴駿、洪世杰、││) │ │ │ │ 張庭軒、鍾 震、陳靜茹、││ │ │ │ │ 朱韻儒、蔡澄賢、游曉莉、││ │ │ │ │ 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 │ │ │ │ 林逸群、陳彥樺、許家穎、││ │ │ │ │ 余姿慧、陳勇志、黑裕龍 ││ │ │ │ │②陳柄宏、盧俊宇、陳定樟 ││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10 │壬○○│106年12月24日 │①2000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廖展賢、││(起│ ├─────────┼────────┤ 鄭嘉富、鄭陳源、施昆威、││訴書│ │106年12月25日 │②10萬元 │ 陳冠龍、徐誌隆、鄭力華、││附表│ ├─────────┼────────┤ 聶懋瑋、羅予妡、江念祖、││二編│ │106年12月26日 │③10萬元 │ 古傑安、鍾嘉文、馮崴駿、││號5 │ ├─────────┼────────┤ 洪世杰、張庭軒、鍾震、陳││、11│ │106年12月27日 │④10萬元 │ 靜茹、游曉莉、張文議、施││) │ ├─────────┼────────┤ 易昇、蔡文國、林逸群、陳││ │ │106年12月28日 │⑤10萬元 │ 彥樺、黑裕龍、呂有峻 ││ │ │ │ │②陳柄宏、陳定樟 ││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 ├─────────┼────────┼─────────────┤│ │ │106年12月29日 │⑥1萬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徐丞佑、││ │ ├─────────┼────────┤ 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 │ │107年1月2日 │⑦10萬元 │ 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 │ ├─────────┼────────┤ 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 │ │107年1月4日 │⑧10萬元 │ 羅予妡、江念祖、古傑安、││ │ ├─────────┼────────┤ 鍾嘉文、馮崴駿、洪世杰、││ │ │107年1月5日 │⑨6萬3000元 │ 張庭軒、鍾 震、陳靜茹、││ │ ├─────────┼────────┤ 朱韻儒、蔡澄賢、游曉莉、││ │ │107年1月7日 │⑩1萬9900元 │ 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 │ ├─────────┼────────┤ 林逸群、陳彥樺、許家穎、││ │ │107年1月8日 │⑪4萬5800元 │ 余姿慧、陳勇志、黑裕龍 ││ │ ├─────────┼────────┤②陳柄宏、盧俊宇、陳定樟 ││ │ │107年1月9日 │⑫10萬元 │③林信亦、游志宏 ││ │ ├─────────┼────────┤(106 年12月29日該次詐騙匯││ │ │107年1月10日 │⑬4萬元 │ 款另包括呂有峻) ││ │ ├─────────┼────────┤ ││ │ │107年1月11日 │⑭10萬元 │ ││ │ ├─────────┼────────┤ ││ │ │107年1月12日 │⑮10萬元 │ ││ │ ├─────────┼────────┤ ││ │ │ │合計:108萬700元│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109 萬8680元) │ ││ │ │ │ │ │├──┼───┼─────────┼────────┼─────────────┤│ 11 │巳○○│107 年1 月14日 │8000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徐丞佑、││(起│ │ │ │ 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訴書│ │ │ │ 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附表│ │ │ │ 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二編│ │ │ │ 羅予妡、江念祖、古傑安、││號2 │ │ │ │ 鍾嘉文、馮崴駿、洪世杰、││) │ │ │ │ 張庭軒、鍾 震、陳靜茹、││ │ │ │ │ 朱韻儒、蔡澄賢、游曉莉、││ │ │ │ │ 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 │ │ │ │ 林逸群、陳彥樺、許家穎、││ │ │ │ │ 余姿慧、陳勇志、黑裕龍 ││ │ │ │ │②陳柄宏、盧俊宇、陳定樟 ││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12 │乙○○│107 年1 月15日 │6100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徐丞佑、││(起│ │ │ │ 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訴書│ │ │ │ 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附表│ │ │ │ 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二編│ │ │ │ 羅予妡、江念祖、古傑安、││號4 │ │ │ │ 鍾嘉文、馮崴駿、洪世杰、││) │ │ │ │ 張庭軒、鍾 震、陳靜茹、││ │ │ │ │ 朱韻儒、蔡澄賢、游曉莉、││ │ │ │ │ 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 │ │ │ │ 林逸群、陳彥樺、許家穎、││ │ │ │ │ 余姿慧、陳勇志、黑裕龍、││ │ │ │ │ 楊宥暄、羅靖琮、鄭玉珍、││ │ │ │ │ 黃柏源、葉繼聖 ││ │ │ │ │②陳柄宏、盧俊宇、陳定樟 ││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13 │卯○ │107 年1 月15日 │12萬1000元 │同上 ││(起│ │ │ │ ││訴書│ │ │ │ ││附表│ │ │ │ ││二編│ │ │ │ ││號10│ │ │ │ ││) │ │ │ │ │├──┼───┼─────────┼────────┼─────────────┤│ 14 │申○○│106 年12月28日 │①3 萬7800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廖展賢、││(起│ │ │ │ 鄭嘉富、鄭陳源、施昆威、││訴書│ │ │ │ 陳冠龍、徐誌隆、鄭力華、││附表│ │ │ │ 聶懋瑋、羅予妡、江念祖、││二編│ │ │ │ 古傑安、鍾嘉文、馮崴駿、││號12│ │ │ │ 洪世杰、張庭軒、鍾 震、││) │ │ │ │ 陳靜茹、游曉莉、張文議、││ │ │ │ │ 施易昇、蔡文國、林逸群、││ │ │ │ │ 陳彥樺、黑裕龍、呂有峻 ││ │ │ │ │②陳柄宏、陳定樟 ││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 ├─────────┼────────┼─────────────┤│ │ │106 年12月29日 │②6 萬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徐丞佑、││ │ ├─────────┼────────┤ 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 │ │107 年1 月3 日 │③26萬元 │ 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 │ │ │ │ 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 │ │ │ │ 羅予妡、江念祖、古傑安、││ │ │ │ │ 鍾嘉文、馮崴駿、洪世杰、││ │ │ │ │ 張庭軒、鍾 震、陳靜茹、││ │ │ │ │ 朱韻儒、蔡澄賢、游曉莉、││ │ │ │ │ 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 │ │ │ │ 林逸群、陳彥樺、許家穎、││ │ │ │ │ 余姿慧、陳勇志、黑裕龍 ││ │ │ │ │②陳柄宏、盧俊宇、陳定樟 ││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 │ │ │(106 年12月29日該次詐騙匯││ │ │ │ │ 款另包括呂有峻) ││ │ ├─────────┼────────┼─────────────┤│ │ │107 年1 月15日 │④14萬5000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徐丞佑、││ │ │ │ │ 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 │ │ │ │ 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 │ │ │ │ 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 │ │ │ │ 羅予妡、江念祖、古傑安、││ │ │ │ │ 鍾嘉文、馮崴駿、洪世杰、││ │ │ │ │ 張庭軒、鍾 震、陳靜茹、││ │ │ │ │ 朱韻儒、蔡澄賢、游曉莉、││ │ │ │ │ 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 │ │ │ │ 林逸群、陳彥樺、許家穎、││ │ │ │ │ 余姿慧、陳勇志、黑裕龍、││ │ │ │ │ 楊宥暄、羅靖琮、鄭玉珍、││ │ │ │ │ 黃柏源、葉繼聖 ││ │ │ │ │②陳柄宏、盧俊宇、陳定樟 ││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15 │未○ │107 年1 月16日 │10萬元 │同上 ││(起│ │ │ │ ││訴書│ │ │ │ ││附表│ │ │ │ ││二編│ │ │ │ ││號1 │ │ │ │ ││) │ │ │ │ │├──┼───┼─────────┼────────┼─────────────┤│ 16 │子○○│107 年1 月16日 │9 萬6400元 │同上 ││(起│ │ │ │ ││訴書│ │ │ │ ││附表│ │ │ │ ││二編│ │ │ │ ││號9 │ │ │ │ ││) │ │ │ │ │├──┼───┼─────────┼────────┼─────────────┤│ 17 │丙○ │107 年1 月17日 │2 萬2800元(起訴│同上 ││(起│ │ │書誤載為2 萬4280│ ││訴書│ │ │元) │ ││附表│ │ │ │ ││二編│ │ │ │ ││號3 │ │ │ │ ││) │ │ │ │ │├──┼───┼─────────┼────────┼─────────────┤│ 18 │戊○○│107年1月4日 │①38萬6800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徐丞佑、││(起│ ├─────────┼────────┤ 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訴書│ │107年1月9日 │②6萬4100元 │ 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附表│ ├─────────┼────────┤ 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二編│ │107年1月12日 │③30萬元 │ 羅予妡、江念祖、古傑安、││號6 │ ├─────────┼────────┤ 鍾嘉文、馮崴駿、洪世杰、││) │ │107年1月13日 │④10萬7800元 │ 張庭軒、鍾 震、陳靜茹、││ │ │ │ │ 朱韻儒、蔡澄賢、游曉莉、││ │ │ │ │ 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 │ │ │ │ 林逸群、陳彥樺、許家穎、││ │ │ │ │ 余姿慧、陳勇志、黑裕龍、││ │ │ │ │②陳柄宏、盧俊宇、陳定樟 ││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 ├─────────┼────────┼─────────────┤│ │ │107年1月15日 │⑤5萬元 │①張家源、廖士欣、徐丞佑、││ │ ├─────────┼────────┤ 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 │ │107年1月16日 │⑥16萬元 │ 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 │ ├─────────┼────────┤ 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 │ │107年1月17日 │⑦15萬2500元 │ 羅予妡、江念祖、古傑安、││ │ ├─────────┼────────┤ 鍾嘉文、馮崴駿、洪世杰、││ │ │ │合計:122萬1200 │ 張庭軒、鍾 震、陳靜茹、││ │ │ │元(起訴書誤載為│ 朱韻儒、蔡澄賢、游曉莉、││ │ │ │127 萬9430元) │ 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 │ │ │ │ 林逸群、陳彥樺、許家穎、││ │ │ │ │ 余姿慧、陳勇志、黑裕龍、││ │ │ │ │ 楊宥暄、羅靖琮、鄭玉珍、││ │ │ │ │ 黃柏源、葉繼聖 ││ │ │ │ │②陳柄宏、盧俊宇、陳定樟 ││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附表二(未遂部分)┌──┬───┬────────┬─────────────┐│編號│被害人│詐欺情況 │參與機房成員 │├──┼───┼────────┼─────────────┤│ 1 │付艷慧│尚未匯款,至遲在│①張家源、廖士欣、徐丞佑、││(起│ │106 年12月29日仍│ 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附表│ │ │ 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二編│ │ │ 羅予妡、江念祖、古傑安、││號13│ │ │ 鍾嘉文、馮崴駿、洪世杰、││) │ │ │ 張庭軒、鍾 震、陳靜茹、││ │ │ │ 朱韻儒、蔡澄賢、游曉莉、││ │ │ │ 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 │ │ │ 林逸群、陳彥樺、許家穎、││ │ │ │ 余姿慧、陳勇志、黑裕龍、││ │ │ │ 呂有峻 ││ │ │ │②陳柄宏、盧俊宇、陳定樟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2 │高萍 │尚未匯款,至遲在│同上 ││(起│ │106 年12月29日仍│ ││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附表│ │ │ ││二編│ │ │ ││號15│ │ │ ││) │ │ │ │├──┼───┼────────┼─────────────┤│ 3 │呂萍 │尚未匯款,至遲在│同上 ││(起│ │106 年12月29日仍│ ││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附表│ │ │ ││二編│ │ │ ││號17│ │ │ ││) │ │ │ │├──┼───┼────────┼─────────────┤│ 4 │苗保珍│尚未匯款,至遲在│同上 ││(起│ │106 年12月29日仍│ ││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附表│ │ │ ││二編│ │ │ ││號20│ │ │ ││) │ │ │ │├──┼───┼────────┼─────────────┤│ 5 │趙寶玉│尚未匯款,至遲在│同上 ││(起│ │106 年12月29日仍│ ││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附表│ │ │ ││二編│ │ │ ││號21│ │ │ ││) │ │ │ │├──┼───┼────────┼─────────────┤│ 6 │宋麗艷│尚未匯款,至遲在│同上 ││(起│ │106 年12月29日仍│ ││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附表│ │ │ ││二編│ │ │ ││號27│ │ │ ││) │ │ │ │├──┼───┼────────┼─────────────┤│ 7 │郭艷 │尚未匯款,至遲在│①張家源、廖士欣、徐丞佑、││(起│ │107 年1 月4 日仍│ 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附表│ │ │ 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二編│ │ │ 羅予妡、江念祖、古傑安、││號18│ │ │ 鍾嘉文、馮崴駿、洪世杰、││) │ │ │ 張庭軒、鍾 震、陳靜茹、││ │ │ │ 朱韻儒、蔡澄賢、游曉莉、││ │ │ │ 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 │ │ │ 林逸群、陳彥樺、許家穎、││ │ │ │ 余姿慧、陳勇志、黑裕龍、││ │ │ │②陳柄宏、盧俊宇、陳定樟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8 │劉立民│尚未匯款,至遲在│同上 ││(起│ │107 年1 月9 日仍│ ││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附表│ │ │ ││二編│ │ │ ││號14│ │ │ ││) │ │ │ │├──┼───┼────────┼─────────────┤│ 9 │徐書文│尚未匯款,至遲在│同上 ││(起│ │107 年1 月10日仍│ ││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附表│ │ │ ││二編│ │ │ ││號19│ │ │ ││) │ │ │ │├──┼───┼────────┼─────────────┤│ 10 │盧敏 │尚未匯款,至遲在│①張家源、廖士欣、徐丞佑、││(起│ │107 年1 月15日仍│ 廖展賢、鄭嘉富、潘仲禹、││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鄭陳源、施昆威、陳冠龍、││附表│ │ │ 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二編│ │ │ 羅予妡、江念祖、古傑安、││號25│ │ │ 鍾嘉文、馮崴駿、洪世杰、││) │ │ │ 張庭軒、鍾 震、陳靜茹、││ │ │ │ 朱韻儒、蔡澄賢、游曉莉、││ │ │ │ 張文議、施易昇、蔡文國、││ │ │ │ 林逸群、陳彥樺、許家穎、││ │ │ │ 余姿慧、陳勇志、黑裕龍、││ │ │ │ 楊宥暄、羅靖琮、鄭玉珍、││ │ │ │ 黃柏源、葉繼聖 ││ │ │ │②陳柄宏、盧俊宇、陳定樟 ││ │ │ │③林信亦、游志宏 │├──┼───┼────────┼─────────────┤│ 11 │孫美娜│尚未匯款,至遲在│同上 ││(起│ │107 年1 月15日仍│ ││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附表│ │ │ ││二編│ │ │ ││號28│ │ │ ││) │ │ │ │├──┼───┼────────┼─────────────┤│ 12 │彭麗麗│尚未匯款,至遲在│同上 ││(起│ │107 年1 月16日仍│ ││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附表│ │ │ ││二編│ │ │ ││號22│ │ │ ││) │ │ │ │├──┼───┼────────┼─────────────┤│ 13 │趙春紅│尚未匯款,至遲在│同上 ││(起│ │107 年1 月17日仍│ ││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附表│ │ │ ││二編│ │ │ ││號16│ │ │ ││) │ │ │ │├──┼───┼────────┼─────────────┤│ 14 │甘春杰│尚未匯款,至遲在│同上 ││(起│ │107 年1 月17日仍│ ││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附表│ │ │ ││二編│ │ │ ││號23│ │ │ ││) │ │ │ │├──┼───┼────────┼─────────────┤│ 15 │賈云 │尚未匯款,至遲在│同上 ││(起│ │107 年1 月17日仍│ ││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附表│ │ │ ││二編│ │ │ ││號24│ │ │ ││) │ │ │ │├──┼───┼────────┼─────────────┤│ 16 │李淑軍│尚未匯款,至遲在│同上 ││(起│ │107 年1 月17日仍│ ││訴書│ │有與話務手接觸。│ ││附表│ │ │ ││二編│ │ │ ││號26│ │ │ ││) │ │ │ │└──┴───┴────────┴─────────────┘

裁判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