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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交訴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菘博選任辯護人 董幸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菘博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7日起延長2月。

理 由上列被告葉菘博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