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菘博選任辯護人 董幸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菘博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7日起延長2月。
理 由上列被告葉菘博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