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交訴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菘博選任辯護人 董幸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菘博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菘博前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1年1月7日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告因本案經裁定執行刑前監護處分,其自111年3月4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分院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 年執保乙字第22

號執行指揮書(監護)影本1 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執行刑前監護,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