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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交附民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 告 巫國治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立杰律師甘綝律師被 告 葉菘博訴訟代理人 董幸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