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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交附民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 告 孫王錦

涂晁語涂晁瑋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淑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丕駿律師(民國111年3月29日解除委任)

劉兆珮律師被 告 盧璟豎

弘昌貨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被 告 流通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0號毒駕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9-27